原標題:借二姨賬戶炒股,券商營業部老總鉅虧!自稱患有嚴重精神病,9年交易70億!最終罰沒1430萬+3年市場禁入 來源:券商中國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是鐵律。

四川證監局日前發佈的行政處罰措施顯示,原銀泰證券某營業部總經理劉某傑存在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等違法違規行爲,在西南證券、銀泰證券任職期間,累計交易金額近70億元,被監管處以3年證券市場禁入、罰沒合計1430萬的監管處罰措施。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屢屢見諸報端,一方面是對高額盈利誘惑的“情不自禁”,另一方面,也是對自身炒股能力的過度自信。但事實證明,即便是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虧損依然不鮮見。比如,劉某傑在借用二姨賬戶炒股期間,淨虧損高達263萬。

借用二姨賬戶炒股,虧損263萬

監管通報顯示,劉某傑自2005年開始在華西證券成都東大街營業部、西南證券成都石灰街營業部、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工作或任職,且2014年12月任銀泰證券成都順城大街營業部總經理。他自2009年7月1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後於2014年12月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在擔任證券從業人員期間,劉某傑借用二姨“張某珍”身份,先後在西南證券、銀泰證券開立證券賬戶,進行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爲。

2008年6月份,劉某傑借用“張某珍”身份在西南證券四川分公司開立證券賬戶,自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劉某傑控制使用該賬戶買賣股票盈利1.34萬元(已扣稅費,下同)。

2010年4月份,劉某傑再借用“張某珍”身份在西南證券上海田林東路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自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劉某傑控制使用該賬戶買賣股票盈利2.9萬元。

2014年開始,劉某傑的工作陣地轉移到銀泰證券,他的炒股賬戶也隨之轉移。這一年2月份,他使用“張某珍”身份在銀泰證券順城大街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自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劉某傑控制使用該賬戶累計虧損42.03萬元。此外,劉某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戶獲取佣金提成3.86萬元。

自從轉戰銀泰證券,劉某傑的膽子也越來越大。2014年2月份,他使用“張某珍”身份開立兩融賬戶,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劉某傑控制使用該賬戶累計虧損225.23萬元。劉某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戶獲取該賬戶佣金提成0.15萬元。

綜上,劉某傑實際控制和使用2個“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戶、“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戶及兩融賬戶買賣股票,交易金額累計4.24億元,交易虧損累計263.02萬元。劉某傑通過“黃某翔”銀行賬戶獲取“張某珍”銀泰證券賬戶佣金提成共4.01萬元。

代人炒股違法所得350萬

除了借用他人賬戶進行炒股外,自從獲得證券諮詢業務資格後,劉某傑還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監管查明,劉某傑實際操作“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戶,自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之間,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合計成交金額超65億元,獲得違法所得350.64萬元。

具體來看,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劉某傑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操作“許某”銀泰證券賬戶,累計成交金額58.33億元。劉某傑爲此獲得交易佣金提成343.76萬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劉某傑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操作“李某平”銀泰證券賬戶,賬戶累計成交金額3.12億元。劉某傑獲取交易佣金提成6.88萬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劉某傑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操作“曹某”銀泰證券證券賬戶,累計成交金額1242萬元。未發現劉某傑通過該證券賬戶獲取違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劉某傑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操作“聯投韜略”“金管家1號”“金管家3號”3個私募基金在銀泰證券開立的證券賬戶,成交金額合計3.88億元。未發現劉某傑通過3個證券賬戶獲取違法所得。

罰沒1430萬+三年證券市場禁入

在陳述申辯和聽證會中,劉某傑及代理人提出了一些申辯意見,主要爲,就他借用他人賬戶炒股的指證而言,劉某傑方認爲,“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戶在開戶時留存劉某傑本人手機號碼因當時條件所限,且簽署的“授權劉某傑辦理一切業務”,實際指授權劉某傑辦理與開戶相關的一切業務;在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之前,劉某傑不具備違法主體資格;劉某傑患有嚴重的精神性疾病等。

不過,監管查證後認爲,“張某珍”西南證券賬戶開戶當日張某珍即簽署了委託劉某傑的授權委託書,具體勾選了證券交易委託、資金存取、查詢、轉託管、指定或撤銷指定賬戶、銷戶業務,並非僅授權辦理與開戶有關的業務,且開戶信息中全部留存的是劉某傑本人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從賬戶交易情況看,該賬戶資金來源指向劉某傑,資金去向主要由劉某傑辦理取款或轉入劉某傑民生銀行賬戶(尾號6688和尾號1640),交易設備主要是劉某傑母親張某華提供的設備地址,並非當事人及代理人所述僅“授權劉某傑辦理與開戶相關的一切業務”。

本案認定的違法期間是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爲劉某傑2009年7月1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之後,不存在非適格主體的問題;並且是否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並不是認定本違法行爲適格主體的必要條件。

監管表示,劉某傑與張某珍、張某華的資金往來並不是認定劉某傑違法行爲的單一證據。本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許某”“李某平”等6個賬戶的實際操作人和“黃某翔”銀行賬戶佣金收益者爲劉某傑。當事人的病情不影響本案違法性質的認定。

四川證監局採納了劉某傑及代理人部分陳述申辯意見,但劉某傑作爲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時任營業部總經理,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爲,屬於2005年《證券法》明令禁止的行爲,其交易金額巨大,違法行爲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採納部分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劉某傑的責任認定和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此,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劉某傑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爲,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罰款80萬元;對劉某傑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50.64萬元,並處罰款1000萬元。合計處以罰款1430.64萬元,同時對劉某傑採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以身試法”必逃不過監管處罰

證券從業人員禁止炒股是監管明令禁止的“紅線”,新證券法明確規定,新《證券法》就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違反該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在對自己炒股能力過度自信及高額盈利的預期下,依然有很多人鋌而走險,但最終都逃不脫監管的懲罰。

今年3月份,證監會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廣發證券珠海吉大路營業部總經理的江某濤,利用其父親、配偶及子女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交易指令共計69,784筆(不含指定交易、撤銷指定等櫃檯委託),交易金額高達11.79億元,截至調查截止日即2019年3月6日共盈利1499.6萬元。最終江某濤被判沒收違法所得1499.6萬元,同時處以1400萬罰款。

去年8月份,時任光大證券上海仙霞路營業部總經理的趙某,利用其父親證券賬戶交易多隻股票,累計交易金額3336.1萬元,虧損超過14萬元,最終,趙某還被證監會罰沒40萬元。

2019年5月份,時任東吳證券蘇州濱河路營業部總經理的辛某文,操作家人賬戶,合計獲利1093.9萬元。最終,辛某文被判沒收違法所得1093.9萬元,同時處以1093.8萬元罰款,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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