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網

對於證監繫統離職人員投資擬上市公司的,證監會將加強監管。

證監會4月19日表示,加強證監繫統離職人員投資擬上市公司監管,全面排查在審企業,對存在證監繫統離職人員入股情形的,加強覈查披露,從嚴審覈把關,同時正抓緊補齊制度短板,系統規範離職人員入股行爲。

同時,對於“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投資入股擬上市企業的,證監會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暫停審覈”的報道,證監會進行了闢謠,明確表示該報道不實,對於涉及系統離職人員投資入股的IPO申請,證監會均正常受理,並嚴格依法推進審覈複覈程序。

強化離職人員臨不當入股行爲監管 懲治違法違規

近期,有媒體報道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突擊入股擬上市公司,引發各方關注。證監會對此高度重視並表示,堅持從防範違法違規“造富”、維護市場“三公”秩序、加強監管隊伍廉政建設的高度出發,堅持問題導向、舉一反三,全面排查在審企業,對存在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情形的,加強覈查披露,從嚴審覈把關,同時正抓緊補齊制度短板,系統規範離職人員入股行爲。

一直以來,證監會始終注重加強對突擊入股、利益輸送、“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行爲的監管規範。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實施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股東穿透覈查披露,強化臨近上市入股行爲監管,從嚴懲治違法違規行爲。

證監會表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證監會堅持刀刃向內,多措並舉,突出強化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爲監管。一是在股東信息披露覈查過程中,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專項報告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情況;二是對存在此類情形的,組織相關證監局開展廉政覈查,發現違法違紀行爲的嚴肅處理;三是加強審覈註冊人員的廉政監督,嚴格落實不當說情報備等制度,重點關注系統離職人員;四是建立內審複覈機制,對相關企業的審覈工作強化內審監督,確保審覈過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規。

四大措施全面禁止不當入股

證監會指出,當前按照依法行政、強化監督的原則,證監會正在研究制定禁止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擬上市企業的制度規定,有針對性採取加固措施,紮緊扎牢制度籠子。

一是明確不當入股情形,重點盯防利用原公權力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等行爲;

二是人員離職前進行專門談話提醒,要求做出不得違規入股的書面承諾,研究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要求;

三是制定專門審覈指引,強化發行審覈中對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的靶向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及時移送、從嚴處理;

四是完善內審監督複覈程序,嚴格執行公務迴避、與監管對象交往報告等制度規定。

證監會強調,近日,個別媒體有關“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投資入股擬上市企業的,證監會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暫停審覈”的報道內容不實。對於涉及系統離職人員投資入股的IPO申請,證監會均正常受理,並嚴格依法推進審覈複覈程序。

嚴查IPO突擊入股!證監會嚴管違規造富

不止證監繫統離職人員,只要是違規造富的投資者都在嚴監管範圍內,上文提到的《實施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指引》,是今年2月5日證監會發布的政策,對對違規代持、影子股東、突擊入股、多層嵌套等IPO亂象加強監管,嚴格禁止一些投資者通過股權代持、多層嵌套機構股東間接持股等方式,隱藏在擬上市企業名義股東背後,形成“影子股東”,在企業臨近上市前入股或低價取得股份,上市後獲取巨大利益的行爲。

《指引》重申發行人股東適格性的原則要求。要求發行人股東在提交申請前依法清理股權代持,明確發行人應披露其股東主體資格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不存在違規持股情形。加強臨近上市前入股行爲的監管。要求提交申請前12個月內入股的新股東鎖定股份36個月,並要求中介機構全面披露和核查新股東相關情況。同時,加強對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的自然人股東和多層嵌套機構股東的信息穿透覈查。要求中介機構穿透覈查上述兩類股東基本情況、入股背景、資金來源等信息,說明是否存在違反股東適格性要求、股權代持等情形。要求發行人說明相關自然人股東和多層嵌套的最終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等信息。

並且,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要求中介機構不簡單以機構或個人承諾作爲依據,重點對入股價格異常股東、臨近上市前入股股東進行覈查。發行人股東存在涉嫌違規入股、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等情形的,可就反洗錢管理、反腐敗要求等方面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共同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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