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經許可使用畫家畫作,網課APP開發者被判賠21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一條款適用於網課嗎?合理使用的邊界在哪裏?因爲自身創作的美術作品被自考網課使用,某漫畫家一紙訴狀將網課APP的開發者告上了法庭。4月1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宣判,並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該網課APP的行爲侵權。

原告林女士(化姓)是一名漫畫家,她發現被告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開發的APP上的網絡課程中使用了她創作的1幅美術作品。原告認爲被告行爲的性質和目的是適用於課程內容宣傳,將原告作品與其授課方式結合在一起,引起同學的關注,使廣大同學購買課程,被告以此獲取品牌宣傳和巨大的商業利益。同時,學員可以通過直播或重播反覆觀看課程。

林女士認爲,侵權軟件使用其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費用,嚴重侵犯了其署名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判令被告在侵權軟件首頁置頂位置、某報紙首版顯著位置均連續30天登載致歉聲明並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共計22000元。

被告提出抗辯認爲,自身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爲,不予承擔責任。原告提供的公證書中記載,系學員報名了由其關聯公司甲公司提供的培訓服務的自學考試課程,該關聯公司向學員提供網絡培訓服務。在收到本案的訴訟材料後,被告第一時間通知該關聯公司提出反駁或停止使用涉案圖片。被告認爲自身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相應的義務,未實施侵權行爲,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還認爲,涉案圖片使用在課堂教學中屬於合理使用,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涉案的圖片出現在課程中,未出現在宣傳中,涉案圖片與學員是否報名無關。

被告的行爲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嗎?法院認爲,根據各項法律規定,“合理使用”因滿足三個要件:一是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範圍;二是符合特定使用條件;三是使用對權利人的影響有限。結合本案中實際情況,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不構成合理使用。首先,購買網課的廣大不特定學員均可以通過直播和重播方式獲得涉案作品,就使用範圍而言,已經超出了“學校課堂教學”的範疇;就使用對象而言,網絡課堂中受衆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使用對象也超出了“教學或者科研人員”的範疇。其次,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的主要是著作權人的經濟權利,對署名權仍予以保護,但涉案美術作品在使用過程中未被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最後,涉案作品出現在網絡課程中,在網絡環境下極易造成作品大範圍的傳播,對著作權人的利益的影響比較大。

由於漫畫家林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法院沒有支持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在涉案APP中首頁置頂位置連續四十八小時刊登致歉聲明就侵犯署名權一事向原告致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公證費合計2100元,並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線教育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明確區分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否則很容易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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