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佈,上訴人(原審原告)爲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爲國家知識產權局。案號爲(2021)京行終145號,審理法院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爲申請號34420606的小電視相關商標,申請人爲幻電公司,指定使用服務爲第41類,類似羣4101-4105、4107,初步審定部分爲玩具出租、爲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駁回部分(簡稱複審服務)爲培訓、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等。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在複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註冊號11377288的另一小電視相關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爲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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