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草案二審稿的主要修改內容。其中提到,擬增加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死者的個人信息應該保護嗎?在一些法律人士看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某個特定國家國籍的自然人。而死者不能以自然人論,也就不能以公民論,進而得出死者個人信息不受法律保護的結論。此言差矣。

公民、自然人、個人信息,這些名詞都是人發明的,概念也都是人界定的。它們只不過是我們認識和解釋這個世界的工具,而不是用來自我束縛的工具。結合現實場景,該討論的其實是保護死者個人信息的現實意義,而不是讓某些概念決定死者個人信息該不該受保護。

2018年,發生在河南鄭州的“空姐乘順風車被殺案”轟動一時。彼時,一張包含被害空姐個人信息的案件照片在網絡流傳,經查是鄭州市公安局警犬訓導支隊警務輔助人員郝某利私自傳播給朋友,進而引發全網擴散。事後,郝某利等人就被鄭州警方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爲由刑拘。

法律的懲戒性,應該基於當事人行爲的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爲,對死者及死者親屬都構成了一定的傷害,那麼法律就應該懲戒這種行爲,而不是放縱。就“空姐案”來說,被害空姐個人信息被大肆傳播,對其個人和家人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這並不以“當事人死亡”爲轉移。

社會在發展,文明的理念也在不斷豐富和提升。保護死者個人信息,體現的恰恰是“衆生平等”的原則。無論你是什麼樣的人,哪怕已經離開了這個世界,你的名譽和隱私同樣重要。

和“人死不能復生”相對應的,是“人死並不意味着絕對消失”。電影《尋夢環遊記》設置了一種場景:一個人真正的死亡,不是停止心跳和呼吸,而是被所有世人遺忘。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個人的肉體死亡是一種科學判斷,一個人的形象死亡則是一種社會判斷。死者也有社會性,也有名譽和隱私,這應是我們當下的文明共識。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深入普及,關於死者社交賬號如何處理的話題,也不斷被提起。法律界有一種普遍看法是,社交賬號一般具有很強的隱私屬性,繼承要尊重權利人自己的意願。如果死者生前沒有安排,社交平臺沒有權力把賬號裏的隱私信息,直接給他的法定繼承人。這一認知,其實可以擴展開來。

事實上,我國今年剛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即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保護死者個人信息,體現的既是法律的與時俱進,也是與現實需求接軌。一個自然人死亡了,通常情況下,他(她)還有親屬在,還有朋友、同學、同事等社會關係在。就此來說,保護死者的個人信息,不僅是爲了死者,也是爲了活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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