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麻辣财经:小心入坑!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靠谱吗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

“看到这么有知名度的明星代言才买的,现在爆雷了明星当然应该负责!”去年7月,一款金融app“爆雷”,涉及金额高达百亿元,消费者声讨维权的同时,也将代言这款产品的明星拱上了风口浪尖。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不少机构看中明星的流量,邀请他们来推广或为金融产品代言。其中有些金融产品,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不靠谱,但在明星光环的笼罩下,一些消费者放松警惕,盲目“入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针对部分明星代言的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认清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5种常见明星代言模式,可能产生宣传误导

“文化艺术作品融资”“团贷”“合伙人项目”……近年来,一些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往往包裹了高大上的“外衣”,更具迷惑性。但仔细分分类,常见模式不外乎以下五种。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一些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

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误导公众消费。

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此外,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三看一防止”,避开金融陷阱

作为普通老百姓,怎样才能不被明星光环遮住眼,切实防范金融陷阱?口诀是“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

如何辨别是否是有资质的机构?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承诺高回报而绝口不提风险的金融产品,多半就是“坑”,消费者要时刻谨记没有“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有数据表明,在网络消费借贷案中,在校学生互联网金融借贷案大部分是因粉丝应援等追星行为产生的,涉及直播打赏的案件九成以上都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和代言人,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当然,防范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仅仅让消费者擦亮眼远远不够,必须加强监管,让金融产品的供给主体和明星代言人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对金融产品供给主体而言,应当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要求。比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对代言金融产品的明星等公众人物来说,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容易产生宣传误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也就是说,明星只能为其使用过的商品或接受过的服务代言,否则便无法向公众真实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一旦明星不向公众反应实情,便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正式施行,也将为防范此类风险加上一道“安全锁”。《条例》专门设置“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等,更强调在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的发生。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行政和刑事惩处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