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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個兒子眼中,張曉軍是一位不稱職的父親,因爲父親違法犯罪在監獄裏服刑近19年,兒子認爲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如今,父親出獄了,但與社會脫軌近19年的他沒有經濟來源,只能靠姐姐接濟。這時,張曉軍向兩個兒子討要贍養費未果後,一紙訴狀將兩個兒子告上法庭,索要贍養費。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案由:父親狀告兩兒子索要贍養費

20世紀80年代,家住廣州的張曉軍和劉丹相識後領證結婚組建了自己的家庭。婚後,兩人的大兒子張建立、二兒子張建強相繼出生,和千千萬萬個家庭一樣,他們本應該過的是家庭美滿的幸福生活,可是這樣的生活沒有持續多久,便因家中頂樑柱張曉軍的一起刑事案件而發生了變故。

2001年6月18日,張曉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爲此,還未成年的兩個兒子只能跟隨母親劉丹生活。2006年底,還在監獄服刑的張曉軍和劉丹經法院判決離婚。

時間過得飛快,經過服刑改造後,58歲的張曉軍於2020年6月9日刑滿釋放。

“出獄後因年紀大且有前科,與社會脫軌近19年,短期內未能有生活來源,且因患高血壓,時常會頭痛,需要長期服藥。”張曉軍說,可是,如今已經成年的兩個兒子卻拒絕承擔應盡的贍養義務,他只能靠姐姐接濟,生活非常困難。所以他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個兒子分別每月向他支付贍養費2000元。

父親:

脫離社會近19年,需要家人給予幫助

張曉軍認爲,他脫離社會近19年,重新迴歸社會勢必在短時間內無法適應現在社會的生活,需要家人在生活上給予一定的幫助,且他釋放時也已經58歲,接近退休年齡,有前科,無任何工作技能,在就業上存在無法克服的客觀障礙。而張建立、張建強作爲他的兒子,在其生活困難時,依法有義務贍養他。孝順和贍養父母是爲人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不能以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或其他任何理由而拒絕贍養父母。而他出獄後,沒有工作收入,沒有退休金、沒有政府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還需要支出醫療費,要求兩個兒子在經濟上給予一定幫助既符合常理,也有法律依據。

兒子:

“父親索取的贍養費太高,我們無力負擔”

這事鬧到法庭上之後,兩個兒子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在法庭上辯稱,張曉軍現年58歲,還不算是法定意義上的老年人,他有勞動能力、名下有商品房,現在正在進行析產糾紛,故其在短期內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現金資產,並不會造成生活困難。

“張曉軍服刑期間我們定期給他匯款,他出獄也是我們租車去接他回家,本想一家人好好過日子,但無奈未能如願。”張建立說,張曉軍在他上小學時即入獄,基本沒有盡到父親的撫養義務,給他的成長帶來了不可磨滅的傷害,他和弟弟雖然願意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但張曉軍的要求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和經濟壓力,他們無法承受。

“張曉軍出獄後,我們考慮到他要重新適應社會需要時間,主動對他承擔了贍養義務。但是張曉軍在家恐嚇我們母親,去居委會吵鬧,僞裝生病住院,騷擾我們多次請假去解決問題,影響正常工作,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即便是在居委會調解時,因爲張曉軍不斷索取太高的贍養費,我們無力負擔。”兩兒子辯稱,他們每個月收入有限,需要支付房租、購買保險、還債等,張曉軍的要求遠遠超出他們的經濟能力。

判決:

兩兒子需每月分別向父親支付贍養費650元

原本是一家人,卻因贍養費糾紛,對簿公堂。可是雙方卻在法庭上各執一詞。那麼,兩個兒子到底該不該支付這筆贍養費?這起贍養糾紛案件經一審、二審後,法院支持了張曉軍的部分訴求,張建立、張建強需每月分別向張曉軍支付贍養費65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子女贍養扶助年老的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又是爲人子女的法定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可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定條件應爲其本人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並無足夠的經濟來源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醫療所需。張曉軍雖未年滿60週歲,但其服刑近19年,需重新迴歸社會確實需要時間,暫時未有經濟來源,張建立、張建強作爲張曉軍的兒子,其應在能力範圍內,根據張曉軍的實際需要,以支付金錢、提供實物或者提供勞務等方式贍養張曉軍。

法院結合張曉軍的收入狀況和生活費用支出,綜合考慮張建立、張建強的經濟狀況和負擔情況,張曉軍主張每月共計4000元的贍養費數額過高,酌情確定以張建立、張建強分別每月支付650元爲宜。

一審宣判後,張建立、張建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涉及人名均爲化名)

律師: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

針對此事,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亮表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無論是之前的《婚姻法》,還是已經實施的《民法典》都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所以,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贍養費。

“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贍養的義務就存在,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必須履行的。”丁金亮說,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金錢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因此,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義務的承擔不受時間影響。只要父母在世,子女均應承擔贍養義務,也不因爲曾經贍養過父母就不再承擔贍養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根據子女自身的實際情況,有能力支付的先行支付老人的贍養費,沒有能力的實行精神上的慰藉,在老人身邊照顧,實行扶助義務。南海網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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