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升級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等被納入

本報記者 李 冰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升級。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並完善了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辦法》適用範圍,增加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反洗錢義務主體。

曾任德意志銀行摩根大通銀行等國際性金融機構資深合規官,國際認證反洗錢專家(CAMS)汪靈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商業銀行服務的客戶羣體大,各機構、各地區發展水平和風險意識程度不一,無論是個人業務、公司業務,還是金融市場業務,理論上說,銀行的每一項業務都有可能成爲洗錢的渠道。在短期內實現反洗錢反恐融資風險管理水平的飛躍和質變,難度不低。”

義務主體擴容

具體來看,適用於《辦法》的金融機構包括: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應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辦法》強調,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定。

“與此前反洗錢相關政策相比,此次《辦法》出臺可以說是目前金融機構最嚴反洗錢新規。”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首先囊括了所有金融機構,明確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適用範圍,增加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反洗錢義務主體;其次,要求金融機構開展建立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開展風險自評估和報送;第三,監管方將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此外,記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12月30日央行曾發佈《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市場意見。而《辦法》與之前的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有一些調整。

例如,《辦法》中第二章第七條寫明:“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建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經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審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自評估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刪除了“控制薄弱環節,保存工作記錄”,更強調金融機構自主評估洗錢和融資風險。

“可以看出,監管更希望金融機構能提前偵測識別風險,而非通過不斷增加控制手段來規避風險。”於百程認爲,相比而言,新規對金融機構的要求與期望更高。

另外,強化金融機構獨立管理要求,《辦法》中第二章第十二條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制定統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機制安排。”與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將“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修改爲“金融機構”。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處改爲‘金融機構’則更加符合金融機構在不同場景、不同用戶羣體下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防範的獨立性和特殊性。但從徵求意見稿中來看,監管機構也希望能夠發揮金融集團下的數據和資源共享,統稱‘金融機構’與原表述對比來看,也更體現出反洗錢人人有責的要求。”

仍存較大改進空間

根據央行公佈的數據顯示,2020年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了專項和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完成對537家義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同時,2020年,人民銀行下設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報送可疑交易報告258萬份。各級人民銀行發現並接收的重點可疑交易線索16926份,開展反洗錢調查7804次,向偵查、監察機關移送線索5987次。

“可以說,反洗錢監管正在升級。從處罰數據來看,金融機構反洗錢方面存在的較大的不足與改進空間。”於百程坦言,從非銀支付機構角度來看,部分洗錢詐騙等行爲通過第三方支付渠道實現資金轉移,顯示出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反洗錢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未來,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辦法》中的要求做出相應安排,特別是在特約客戶准入審覈,交易風險監測、商戶分類巡檢等方面強化反洗錢風險監測。

汪靈罡認爲,目前商業銀行方面已付諸巨量資金和人力資源在積極提高反洗錢、反恐融資的風險管理水平。但仍然存在困難,例如基層網點的業務考覈壓力較大,可疑交易監控與分析需要相關工作人員經年累月才能積累經驗、掌握技能,在目前行業相關人才培養嚴重不足、專業軟件服務商水平不高的情況下,這也是金融機構在反洗錢領域有疏漏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給金融機構成長的時間。

王蓬博表示,《辦法》對於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行動力要求更高,且聯動性更強,未來支付機構應增加反洗錢投入及風險意識,長遠看有助於行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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