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六部門: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原則上不超3個月 

去年以來,一些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近日,經國務院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提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 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市場主體總體平穩,爲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利用“長收短付”的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擡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上海市消保委公佈的數據顯示,2020年,上海市消保委共受理長租公寓相關投訴3000餘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此次印發《意見》,就是要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迴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除了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之外,《意見》還明確其他六方面監管措施:

一是加強從業管理。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開展經營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

二是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爲。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次收取租金的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爲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三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對住房租賃企業加強名單式管理。

四是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

五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發揮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行業協會作用,加強協同聯動,綜合運用多元調解機制,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六是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覈體系。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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