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城市定期公佈市場租金水平

記者昨日獲悉,住建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

亮點1

支付房東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房客租金

《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要求在加強從業管理方面,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和轉租10套(間)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並在開展經營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並由住建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

同時,在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爲方面,意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次收取租金的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該負責人解釋,此前住房租賃企業存在“長收短付”“高進低出”等高風險經營行爲,這種經營模式不可持續,意味着租賃企業沒有利潤可言,但企業可以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這樣的企業經營風險極高,一旦資金鍊斷裂,將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權益。

亮點2

單次收取押金超1個月應納入監管賬戶

《意見》提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租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租金。“這項規定鼓勵押一付三,給企業留出適當空間。但如果企業還想長收,就要進行資金監管。”住建部相關負責人說。

《意見》提出,納入監管賬戶的資金,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裝修改造相應房屋等必要費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亮點3

不得誘導租戶使用“租金貸”

意見提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爲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亮點4

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

意見明確,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住建部相關負責人稱,此次定期公佈的是大致相當的市場租金水平。

此外,還需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覈體系。

新京報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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