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六部門出臺措施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 來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次收取租金的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4月26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行爲進行規範,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原則上不超3個月。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記者表示,此次政策是針對“二房東”——長租公寓及其市場的首個系統監管政策,有助於規範市場經營。

近年來,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擡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爲此,《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從業管理,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

《意見》要求,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爲,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次收取租金的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見》還要求,各地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同時,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對住房租賃企業加強名單式管理。

“此次政策明確了租金的兩個方面監管,較爲系統地填補了過去租金方面的監管問題。過去租金的收取等沒有監管,導致資金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也是金融風險的來源點。”嚴躍進表示。

《意見》要求,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此外,各地還需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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