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竺芯

成都一女子廖某被“零首付零月供購豪車”的宣傳吸引,遂遵照四川某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的指示進行貸款,張某某承諾其個人和公司將全額代爲還款,數月後張某某和公司卻都“攤牌”撒手不管。

面對約40萬元的高額負債,女子無奈訴至法院,誰料張某某竟然說是代爲操盤理財……4月27日,記者從成都彭州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判決張某某歸還該女子16.8萬餘元,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零首付零月供”開豪車?

女子“被”貸款後無法還錢將代理告上法庭

“零首付零月供”開豪車,這事真的靠譜嗎?不久前,成都彭州的廖某經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四川某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其所在公司是東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業務就是替總公司介紹客戶辦理“零首付零月供”購車。

廖某按照張某某的指示,到銀行辦理兩筆分別爲19.7萬元、20萬元的消費貸款轉給張某某,並在取得一輛奔馳汽車的當日辦理個人汽車貸款24.96萬元,廖某還陸續向張某某轉款3萬餘元“手續費”。

上述錢款中,張某某除自己抽取佣金後,將其中18.6萬元轉款給總公司,消費貸取得的20萬元則被張某某投入了一個手機投資平臺。

“一下子貸這麼多錢,我有點不放心,但張某某告訴我這三筆貸款只是用一下我的身份而已,後續不需要我擔心,20萬元消費貸款由他歸還,其餘兩筆40餘萬的貸款由總公司歸還。”

然而,事情卻沒有廖某預想的那麼順利。2019年4月,因總公司實際控制人失去聯絡,19.7萬元及24.96萬元的貸款斷貸,6月張某某告知廖某由於手機投資平臺突然關閉,20萬元的消費貸也無法繼續還貸,而此時張某某僅還款3.1萬元。

爲了歸還汽車貸款,廖某隻得將該奔馳汽車變賣,但那兩筆銀行消費貸款卻沒有了着落。面對一個個的催債電話,廖某於2019年11月將張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歸還22.9萬餘元。

法院判決

購車款不予退還 超權限貸款理財造成損失應歸還

庭審中,張某某辯稱其與廖某實際形成了兩個委託關係:一個是委託購車的委託合同關係,另一個是委託理財的委託合同關係。其中20萬元系委託理財款,投資風險應當由廖某自擔。剩餘部分爲委託購車款,張某某從中收取佣金4.1萬元,而廖某已實際獲得一輛車。因此,認爲自己無需返還錢款。

經梳理案情,承辦法官熊熠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系張某某是否應該歸還廖某購車款項,以及雙方是否有委託理財的合意。

關於張某某是否應該歸還廖某購車款項的問題,從本案案情來看,廖某委託張某某以“零首付零月供”的方式代爲購買一輛奔馳車,因張某某不具有銷售資格,其實際是將購車業務轉介紹給東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代爲辦理購買事宜,其與廖某之間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在支付相關款項後,廖某實際獲得新車,委託內容已達成。

廖某作爲一個有一定社會經驗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道“零首付零月供”購車必然運用了非常規操作手段,故廖某因“零首付零月供”購車產生的風險應當自行承擔,其主張轉委託人張某某退還用於購車的款項沒有依據。

關於張某某聲稱爲委託理財的20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的問題,雖廖某先後辦理的多筆貸款均以購車款的名義轉給張某某,但實際用於購車的僅有首付19.7萬和簽訂合同的24.96萬,訴爭20萬元由張某某擅自投入手機投資平臺,應屬張某某超越權限從事的理財行爲,與其他款項性質不同。

因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且張某某曾向廖某自認由其負責歸還該20萬元,因此應當繼續履行歸還剩餘資金16.8萬餘元的義務。

法官提醒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消費者應謹慎思考

自古以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理念深入人心,它所闡釋的,也是最爲樸素的對價法則。

本案中所謂“零首付零月供”購車看似可以打破這一法則,但實際卻是購車人以自身今後一段時間的個人信用爲對價,換取銷售方高額返利以衝抵借款款項的承諾。

衆所周知,高回報必然意味高風險,購車人以個人信用貸款供他人在金融市場拼殺,但操盤行爲是否合規合法、是否有風險防控、是否可以實現長期持續供貸,都成爲懸在消費者頭上的利劍,一旦操盤者資金鍊斷裂,消費者的貸款不能及時歸還,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個人徵信,銀行追款的對象也是向其貸款的消費者。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面對商家的誇大宣傳和不實推廣,消費者應當理性思考,權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時貪念而使自己陷入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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