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5次起訴、4年7次駁回,那些離不了的婚

文/ 王春曉

“這幾年像是噩夢一樣,對我傷害太大了。”

4月30日,寧順花再一次來到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這是她5年來第5次向丈夫陳定華提起訴訟離婚。

中國新聞週刊此前報道,寧順花與丈夫陳定華經媒人介紹認識,領證不久發便現丈夫有賭博嗜好,且有家暴傾向。在5年時間裏,寧順花先後4次提起離婚訴訟,均被法院駁回。其間,她和家人還多次遭到陳定華威脅、恐嚇和毆打。

“5年4次離婚被駁回”引發公衆討論之時,同樣的案例又被媒體披露——湖北陳女士“4年7次訴訟離婚未果”,有過之而無不及。

據瞭解,陳女士與丈夫胡某繫戀愛結婚,2016年12月,在雙方領證3個月後,胡某被確診爲心境障礙伴精神病症狀、偏執型精神病。婚後,胡某多次懷疑陳女士出軌,並進行監聽、跟蹤,甚至引發家暴。

因不堪忍受丈夫的上述行爲,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陳女士先後7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這兩起備受輿論關注的離婚案中,兩位女士在幾年時間內多次提起離婚訴訟均被駁回,法院均提到“尚無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這個應當如何認定?爲何反覆起訴離婚均被駁回?

爲何反覆起訴離婚均被駁回?

對於湖南寧順花和湖北陳女士多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婚姻家庭專家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王幼柏認爲,這兩起都屬於個案。大多數情況下,最多兩次起訴,法院還是會判決離婚。如果委託律師,尤其是專業婚姻律師,也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即可幫當事人解決離婚的難題。

王幼柏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上述兩案中,兩位女方當事人無論是以賭博,還是以家暴爲由起訴離婚,根據報道的實際情況,是完全符合《民法典》准許離婚的情形。

但他也指出,兩位當事人並不理解“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對於“客觀事實”,必須提交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男方存在賭博或者家暴,才能上升爲“法律事實”,而最終被法院採信。但是基於客觀事實,女方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以法院多次判決不準予離婚。

另外,兩起案件也具有極端性。王幼柏舉例稱,寧順花的丈夫陳定華在起訴離婚期間,多次威脅、恐嚇、暴力毆打對方及家屬,甚至打砸律師汽車,當庭威脅法官,確實給法院和法官判案帶來很大壓力,考慮到社會穩定和人身安全問題,法院最終不敢判離婚,“這很無奈,也是我們不願看到的現象”。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荊也提出了同樣的觀點。她表示,由於民事訴訟法對離婚案件要求滿6個月再起訴,而寧順花幾乎是每次被駁回後,只要滿6個月就再次起訴,且從未申請撤訴,這表明她的離婚意願非常強烈,足以說明夫妻感情破裂。但由於陳定華暴力威脅、恐嚇,法官出於人身安全的考慮,只能駁回了寧順花的離婚訴訟請求。

“但最終沒有判離婚,其實也不是一個好的判決,這對受害者來說極不公平,表現出來的是司法的妥協性。”王幼柏說。

張荊認爲,對於這類有嚴重危害性的當事人,建議多機構介入,比如街道辦、村居委會、婦聯等部門進行一些調解工作,屬地派出所尤其應當介入,一方面疏導矛盾,另一方面給予男方必要的震懾力,同時重點關注女方的人身安全。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

受訪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唯一標準。在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問題上,《民法典》也將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作了詳細列舉。

“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並不都是因爲這些情形,甚至可能只是雞毛蒜皮的事情影響到婚姻。”張荊說,即便出現諸如家暴、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情況,很多人也難以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這也導致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容易被駁回。

王幼柏表示,在一般的訴訟離婚當中,法官會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五個方面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不過,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有很大關係。深圳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律師事務所全國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杜芹律師認爲,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實際上是一個帶有主觀色彩的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需要用明確的客觀證據來證明這一主觀判斷,而法官在判定感情是否破裂時,又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同樣的證據,這個法官可以判離,換一個可能就不行了。”

張荊也提到,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是按照法律規定秉公執法的,但遇到一些有爭議或衝突案件時,比如一方不同意離婚,爲了考慮工作的便利性和職業風險係數,法官可能會任性行使自由裁量權,輕易判定不離婚,進而將問題推給了當事人。

值得關注的是,《民法典》中新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的規定,杜芹和張荊均認爲,該法條對離婚案當事人、律師或法官而言,都是一個“福音”,是將司法實踐上升爲法律規定的結果。

張荊提到,前述兩起案件,因爲男方堅決不離婚,或有和好意願,法官認爲無法證明夫妻感情不和,但在《民法典》實施後,只要證明法院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時,就已明確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必須准予離婚。

“雖然一年的時間會長一點,但這讓想要離婚的人看到希望,這是一個明明白白的事情”,杜芹說。

因家暴起訴離婚該如何判?

這兩起離婚案中都存在家暴情況。

杜芹表示,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當中,因認定家暴而判決離婚的案件逐漸增加,一是人們越來越關注家暴的嚴重危害,二是家暴的認定難度比之前有了很大的改觀,相關的法律配套、家事調查員、人身保護令等制度也在逐漸健全。

儘管《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但王幼柏認爲,實際情況中,家暴的舉證仍有一定難度,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家暴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如除了提供因家暴造成傷害的證據,還要證明傷情確實由配偶造成、家暴的程度和次數等。“比如家暴之後,男方發了道歉信息,女方是否原諒,都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張荊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很多家庭暴力發生在家裏,他人並不知道,而在家暴發生後,受害者也沒有及時留證的意識,直到家暴結束或傷情好轉,取證顯然已經很難了。多數時候,法官只認報警記錄、傷情鑑定、暴力程度等,這也是難以取證的原因。

王幼柏總結,家庭暴力常見的幾類證據包括報警回執、報警筆錄,視聽資料、傷情照片,醫院的診斷證明、門診病歷、收據發票等,以及傷情鑑定、家庭暴力告誡書,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和短信、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作爲受害方,在遭遇家暴時,不僅要敢於對施暴者說‘不’,還要學會怎麼收集家暴證據。”

對於湖北陳女士丈夫胡某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作爲妻子,要不要承擔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民法典》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張荊認爲,法律規定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但該義務是相對的,它的設置更多是鼓勵夫妻之間的相互幫扶。比如雙方有了深厚感情,一起生活多年,生兒育女,所有的青春和熱情都在這段婚姻關係中,這時候一方生病,法律是不鼓勵配偶以疾病理由拋棄對方的。

“但陳女士的情況是丈夫婚前就有一些跡象,領證後三個月就確診疾病,因爲發病而猜忌多疑,甚至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這已經嚴重影響到了配偶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而且她很快就提起離婚訴訟。”張荊說,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簡單粗暴地以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來限制女方的離婚自由的權利。

如何既照顧精神病人的權利,同時兼顧作爲婚姻伴侶一方的權利?杜芹認爲,這其實也是情與法的邊界問題。

杜芹分析,如果男方存在精神疾病,在對他未來的撫養照顧未能妥善安排的情況下,法院判不離婚是存在正當性的。但由於雙方一起生活的時間較短,後續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這種情況下,也應傾向於讓女方能儘早離婚。在法院能夠判女方離婚的同時,讓女方給予男方適當的經濟幫扶,可能會更妥當。

張荊提到,在陳女士和胡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胡某的醫藥費用應視爲家庭支出,但在離婚後,陳女士是沒有必要承擔其一定治療費的義務,因此,胡某家屬也沒有理由向陳女士提出100萬治療費用,“財產分割只是有限的傾斜,並不是說絕大部分都應分給弱勢一方,甚至超出女方經濟能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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