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30日讯(通讯员 朱巧虹)为进一步推进居民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了解,近日,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机关事务局会同西湖区分类办在省级机关单位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

个人不分类会进行处罚吗?宾馆饭店还能提供一次性用品吗?垃圾分类责任如何划分?......新《条例》到底会带来哪些变化?面对疑问,工作人员在现场一一解答疑虑。

条例明确,全省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住宅小区、农村、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同种类生活垃圾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废旧家具一类的大件垃圾,投放和处置一直是难题,条例规定各地需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地,并要求实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2000元。

为了增强百姓的垃圾分类意识,促进文明习惯养成,条例中的约束性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和单位垃圾分类的义务。

对于违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一次性用品产生的白色污染问题,条例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政府采购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等。

未按照条例规定施行,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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