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能“一退了之”!東方金鈺支持訴訟案獲深圳中院受理,昔日“翡翠第一股”退市也難逃造假責任

來源:證券時報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受理東方金鈺支持訴訟案件,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師賴冠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代理三名投資者向被告趙寧、楊媛媛、曹霞、尹夢葶及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退市金鈺或公司)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賴冠能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東方金鈺是其代理的第一個退市後的證券支持訴訟的案件,其特殊性在於公司目前已經退市,但應繼續承擔退市前的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股票退市不等於責任可逃

企查查APP顯示,東方金鈺成立於1993年,1997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當前法定代表人爲趙寧,主要從事寶石及珠寶飾品的加工、批發、銷售,翡翠原材料的批發銷售等,曾有着A股“翡翠第一股”之稱,當年也曾是徐翔炒作的概念股。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間,退市金鈺爲完成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業績指標,虛構翡翠原石銷售和採購交易,導致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應收賬款合計佔當年合併利潤表利潤總額比重的29.60%、59.70%和211.48%,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

2020年4月24日和8月7日,中國證監會官網通報了部分財務造假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的案件,兩次點名該公司財務造假。2020年9月7日,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2021年1月14日,*ST金鈺(600086)公告宣佈,因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1元),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3月10日,公司股票結束退市整理期。3月17日,曾經的“翡翠第一股”正式謝幕,成爲2021年A股退市第一股。至此,公司股價已跌至0.16元/股,距2015年7月頂峯時(20.46元/股)跌幅逾99%,市值蒸發近300億。截至退市時公司股東戶數仍有約5.8萬戶,受影響投資者人數龐大。

記者查詢粵政通發現,除了已經委派公益律師做代理的3名投資者以外,4月29日包括馬國平、亓斌等7人訴訟東方金鈺的案子也被深圳中院立案。

根據記者瞭解,東方金鈺的註冊地雖然是在湖北,但是其實際經營地和年報披露的地址都在深圳,所以委派了深圳的公益律師。而在該案件中投服中心根據符合起訴的範圍、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等標準選擇了3個投資者代表,2021年2月5日,投服中心支持投資者並委派公益律師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材料,經訴前聯調,深圳中院於4月20日正式立案。

期待引入示範判決機制

在新《證券法》實施後,我國的證券羣體性訴訟,既可採用傳統的單獨訴訟或合併共同訴訟的方式,又可採用普通代表人訴訟方式,並可視情況轉換爲“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體訴訟。加入制和退出制的巧妙融合,無疑是立法上的重大創新。

賴冠能告訴記者,由於證券羣體性糾紛普遍存在“小額多數”的特徵,受侵害的投資者遍佈各地,囿於專業能力不足、訴訟成本(包括機會成本)往往與勝訴金額不匹配等因素,投資者起訴維權的意願較低,容易陷入“集體行動困境”,無法達到理想的效果。

本案中,公司時任董事長趙寧知悉、授意、指揮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時任副總經理楊媛媛、曹霞組織、直接參與虛構銷售交易,是違法行爲的主要策劃者和執行者,時任副總經理尹夢葶知悉並參與違法行爲,上述主體違法行爲情節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

他表示,該案最終是否會轉爲代表人訴訟需要等受理後做進一步判斷。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初,對於大部分案件,法院仍然會採用合併審理、示範判決加委託調解、普通代表人訴訟等方式,只有對於性質非常惡劣、影響巨大的案件,纔會有條件地啓動集體訴訟這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目前從公開信息來看,4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發佈公告,宣佈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轉爲特別代表人訴訟,併發布了權利登記公告,這意味着該案成爲了中國版集體訴訟的“首例”。

賴冠能表示希望深圳中院能選取他代理的案件作爲示範案件來審理,通過示範判決機制,引導廣大投資者按照示範判決確定的基礎事實與法律適用來進行索賠或與被告達成調解。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隨着常態化退市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以及退市新規的落地與施行,一方面,退市標準將更爲多元和細化,退市程序將更爲便捷簡化,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將得以拓寬和暢通;另一方面,退市並不意味着違法違規責任可以“一退了之”。

正如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回答“如何看待退市與打擊違法違規的關係”的提問時所表示的,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特別強調,要加強相關司法保障,堅持法治導向,堅持應退盡退,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要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壓實實控人、控股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打擊退市過程中伴生的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對相關機構和個人嚴肅追責。

投服中心依法支持3名投資者對東方金鈺提起訴訟,既維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壓實了“首惡”的主體責任,使其不因公司退市而逃避被追責,有利於強化退市常態化機制下的投資者保護,促進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而該案的指向性意義也在於此。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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