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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

对于普通人而言,最关心的是《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明星为非法集资代言的,《条例》如何规定?

如何识别一些投资理财是否是“非法集资”行为?

《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到“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又该如何解读?

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你馋的是人家的利息,而人家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e租宝、泛亚、快鹿、钱宝、中晋系、三三系……几年前,这些披着互联网创新金融外衣、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虚构投资理财或融资项目的非法集资活动,个个涉案资金高达百亿元之巨,让无数投资者血本无归。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遭遇非法集资,钱怎么退?

大众最关心的问题是,遭遇了非法集资,投资的钱怎么讨回来?

《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明确规定,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可以发现,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近来市场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

例如,范冰冰代言过三三系,潘晓婷代言过中晋系,唐嫣、李湘等共同为e租宝站过台,等等。

《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条例》规定清退资金来源还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特别需要提醒投资者,《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表示,要正确理解这一规定,首先应当全面理解《条例》第二十五条上下文逻辑关系。该则条款首先规定了要由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后面才又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应当对于“损失”进行解释。此处的“损失”,只能理解为集资人在向集资参与人进行清退之后,集资参与人仍然未得到退赔的部分,未退赔的部分,已无其他的救济途径,形成了集资参与人真正的损失,此部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国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

非法集资的类型

对于普通人来说,“非法集资”很难辨别,《条例》列举了非法集资的五种类型: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从此前爆发的各种案例看,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领域成非法集资重灾区,而非法集资有着各式的变种,也基本遵循了“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套路。

4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示了近期,全国多地出现诸如“天下众合”等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以化解债务纠纷为由,以收取高额服务费为目的,骗取债权人债务人钱财,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打击。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各种“忽悠”,投资者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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