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1日讯(通讯员 杨伟)5月1日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如存在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处罚将更加严格。

为贯彻落实新《条例》,德清县禹越镇自4月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普法活动。

禹越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于5月1日上午8时起,派出执法力量加大镇辖区主要点位的执法检查,一共开出了3张因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罚单。

禹越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于5月1日上午8时起,派出执法力量加大镇辖区主要点位的执法检查,一共开出了3张因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罚单。

8时33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某生鲜超市时,发现该超市未履行垃圾分类责任,生活垃圾未进行分类投放,将大量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投至易腐垃圾桶内,情况严重。

9时54分,执法人员巡查至西港工业区某机械制造项目在建工地时,发现该工地未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在4月29日检查中执法队员已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屡犯未改。

10时46分,执法队员巡查至禹越镇九里港某汽车配件在建工地时,发现工地内生活垃圾桶设置不规范,生活垃圾随意投放,且办公室内二分类垃圾桶未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该工地已于4月27日检查中签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1日检查未见整改。

3起案件均经执法队员现场调查取证、勘验,并制发《询问通知书》,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对涉案当事人拟处金额200-2000元的处罚。

新《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管理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具有重要意义。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促进垃圾分类工作更快、更好、更普及地落到实处。禹越镇将以新《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建立更加有效的垃圾分类执法与管理的联合机制,抓源头、重细节、广普法、严执法,引导全镇村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风尚!

《条例》链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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