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开车将别人的房子、车子损毁了,在没有取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未经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损失进行定损的情况下,与受害人达成财产损失赔偿协议,并且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费用。

对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会按被保险人(驾驶人)实际赔偿三者的费用进行赔偿吗?对于这个问题,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与交通事故中的人伤赔偿不一样。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相对来说比较好确定,因为,人伤损失有伤者住院医疗费发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赔偿费用就基本可以确定了。而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相对来说,费用确定要难一些,原因是财产损失专业性强,一般人不知道价格。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费用,会出现车主、驾驶人不同意,车主、驾驶员提出的费用,受害人不同意。

案例:有位老师开车途中,不小心发生单方事故,将路边的房屋撞了。房主提出赔偿10万元,在当地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教师与房主达成协议,赔偿房主房屋损失6万元,并实际支付了该费用,有收条。老师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问题,保险公司说房屋损失没有这么高,定损金额只有2万元,超过部分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按过错责任分摊损失。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按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首先应当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一起确定赔偿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确定损失,对于超出核定部分,是不赔偿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按上述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中,认可自己确定的定损金额或鉴定金额,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给三者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因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条款有约定。当然,对于商业三者险,按保险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投保人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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