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行賄廳官的女商人:一套別墅換來5億融資

江蘇一企業老總被指控涉嫌向河北落馬廳官吳立芳行賄價值近千萬的別墅。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12309中國檢察網近日發佈《仇明芳單位行賄案起訴書》。檢方指控,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仇明芳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曾送給河北省政府原副祕書長吳立芳一套價值約995萬元(含裝修費)的別墅、價值22.8萬元的高爾夫球卡和現金5000英鎊。

而這並非仇明芳首次行賄。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發佈的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仇明芳曾因向鎮江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夏新平行賄價值超120萬元的財物,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之後仇明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廳官幫忙融資5億,收價值千萬別墅

公開資料顯示,吳立芳,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河北任丘人,早年曾任河北三河市長,2004年躋身廊坊市委常委,期間歷任三河市委書記、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廊坊市副市長等職。

2012年5月,吳立芳調任張家口市委副書記,一年多後出任保定市委副書記,2016年11月轉任河北省政府副祕書長、省政府機關黨組成員,直至2018年5月落馬。

2018年11月,吳立芳被雙開。紀檢部門在通報中指出,吳立芳私慾膨脹,目無法紀,與個別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

來自江蘇鎮江的仇明芳,就是與吳立芳有“權錢交易”的商人之一。

公開資料顯示,仇明芳,女,1968年出生,曾任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於2019年5月被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取保候審。同年7月,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仇明芳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提起公訴。

檢方依法查明,1999年,仇明芳在北京參加一次產學研活動時認識了吳立芳,二人關係逐漸密切。2007年上半年,仇明芳兩個地產項目因缺少資金無法開展,向吳立芳尋求幫助。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間,吳立芳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及影響力,安排廊坊市六家公司共向仇明芳公司融資5.09億元。

仇明芳爲感謝吳立芳對其公司融資提供的巨大幫助,也爲以後繼續得到幫助,向吳立芳提出爲其在海南購買一套別墅。

經吳立芳同意後,仇明芳從吳立芳妻子梁某某處取得其子吳某甲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並於2009年8月安排堂嫂王某某以吳某甲的名義簽署購房合同並刷卡支付了全部房款。該別墅面積398.34平方米,購買價格爲784.16萬元(含契稅等)。

2012年下半年,吳立芳聽說全國住房信息系統將實現縣級以上城市聯網,認爲該房產存在隱患,爲規避風險,於2012年8月將該房屋過戶到仇明芳女兒名下,但該別墅實際控制人仍爲吳立芳。同時,按照吳立芳妻子的要求,仇明芳安排王某某委託深圳某裝飾公司對該別墅進行裝修,花費約211萬元人民幣。

2015年2月,因廊坊市建設局原局長李某甲交待爲獲得職務提拔曾向吳立芳行賄的問題,河北省紀委找吳立芳進行談話覈查。同在2015年初,仇明芳與堂嫂王某某產生矛盾並公開化,王某某曾威脅仇明芳及吳立芳的妻子,稱要舉報仇明芳給吳立芳在海南買房一事。

吳立芳害怕暴露自己的受賄行爲,向仇明芳說明原因後決定將該別墅退換。2015年4月,仇明芳安排妹妹和女兒到海南將這套別墅出售給保定籍地產商袁某某,售房款1100萬元匯入仇明芳女兒的賬戶。

起訴書還顯示,仇明芳得知吳立芳的妻子梁某某喜歡打高爾夫球,於2009年8月在購買的海南別墅附近以吳立芳兒子的名義辦理高爾夫球卡一張,花費22.8萬元人民幣,並將該卡送給了梁某某(經覈實該卡一直未消費)。

此外,2010年仇明芳得知吳立芳的兒子將要去英國留學,於2011年的一天在三河市燕郊一飯店裏送吳立芳現金5000英鎊。

檢方指出,仇明芳爲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吳立芳一套價值995.1624萬元的海南別墅、一張價值22.8萬元高爾夫球卡及現金5000英鎊,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調查過程中,仇明芳如實交待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向吳立芳行賄5000英鎊的行爲,依法應視爲自首。

截至澎湃新聞發稿,仇明芳在此案中涉嫌單位行賄罪的獲刑情況尚未公開發布。

公安局長挪借6000萬公款,收百萬賄賂

值得一提的是,仇明芳的行賄對象不僅僅是吳立芳。

中國裁判文書網早些時候發佈的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7月,仇明芳因涉嫌向吳立芳行賄被邢臺檢方起訴之際,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剛剛以單位行賄罪對其作出一審判決。

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間,被告單位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鎮江市公安局原車管所地塊過程中,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由該公司負責人仇明芳向時任鎮江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夏新平行賄財物120.53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夏新平,男,漢族,江蘇泰興人,1954年1月生,曾任鎮江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鎮江市政協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等職,2015年7月被查。

2018年4月,夏新平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一審獲刑16年,並被處罰金210萬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夏新平利用職務便利,爲請託人在工程承接、職務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00萬餘元。

2007年至2014年間,夏新平利用擔任鎮江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擅自決定並指令下屬單位挪用公款共計摺合人民幣6750萬元借予其他單位用於經營活動;採取虛報等方式貪污公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0萬餘元;爲個人目的,指使下屬公安分局違反法定程序,對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前述刑事裁定書介紹,夏新平曾要求下屬單位向銀行貸款並借給仇明芳的公司使用。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9年6月,夏新平決定讓鎮江市公安局下屬單位鎮江市保安服務公司(簡稱保安公司)向銀行貸款5000萬元,再借給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用於經營活動。2010年2月,夏新平再次決定將鎮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的1000萬元公款通過保安公司,借給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用於經營活動。

爲感謝夏新平的幫助並求得繼續關照,仇明芳先後15次向其行賄,其中包括將鎮江冠城國際一套房產以102.1萬元的低價銷售給夏新平,經鑑定該房產低於市場價94.33萬元。

刑事裁定書介紹,2015年9月至10月,仇明芳在接受檢察機關、紀檢部門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向夏新平行賄的事實。

2019年7月,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被告人仇明芳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之後仇明芳提出上訴。2019年12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武曉東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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