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鋼鐵冶煉項目

備案管理的意見

發改產業〔2021〕5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鞏固化解鋼鐵過剩產能成果,推進鋼鐵產業結構調整,推動鋼鐵行業實現碳達峯、碳中和,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現就鋼鐵冶煉項目備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鋼鐵冶煉項目備案工作

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鋼鐵過剩產能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以下簡稱國發6號文件)明確要求“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的鋼鐵項目”。各地區務必高度重視,令行禁止,抓緊抓實抓細項目備案各環節工作,切實將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嚴格鋼鐵冶煉項目備案管理

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國發6號文件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的有關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做好本地區鋼鐵冶煉項目備案管理工作。要按照《企業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以及本意見要求並結合實際,完善本地區鋼鐵冶煉項目備案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加強政策宣傳和相關人員培訓,不斷提高鋼鐵冶煉項目備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長江經濟帶、黃河流域建設鋼鐵冶煉項目,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劃內實施搬遷或異地改造項目,建設地省級化解鋼鐵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開展專項論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條件進行科學、深入、細緻的論證評估,防止盲目投資和無序建設。

鋼鐵冶煉項目備案前,必須按規定實施產能置換。各地區在開展鋼鐵冶煉項目備案工作時,須確保項目備案前已嚴格按照《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要求,完成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公告,並提供完成產能置換公告的證明材料。鋼鐵冶煉項目備案時,備案產能以產能置換公告方案確定的產能爲準。

三、規範建設鋼鐵冶煉項目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須滿足鋼鐵行業先進工藝裝備水平和領先指標要求,實現綠色化、智能化發展。採用的冶煉裝備須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鋼鐵冶煉相關設計規範的有關要求,污染物排放應達到超低排放要求。鼓勵鋼鐵冶煉項目建設依託具備條件的現有鋼鐵冶煉生產廠區集聚發展,在現有廠區建設鋼鐵冶煉項目沒有粗鋼產能建設規模限制要求。

對確有必要新選址(指不能與現有生產廠區共用公輔設施,下同)建設的鋼鐵冶煉項目粗鋼產能規模要求如下:沿海地區(指擁有海岸線的設區市)不低於2000萬噸/年(允許分兩期建設,5年內全部建成,一期不低於1000萬噸/年);非沿海地區,採用高爐-轉爐長流程工藝(或高爐-轉爐長流程與電弧爐短流程相結合工藝)的不低於1000萬噸/年(不得分期建設),採用電弧爐短流程工藝的不低於200萬噸/年(不得分期建設;項目建成後,擬於廠區新建高爐-轉爐長流程的,須執行新選址建設的有關規定)。

以上所述項目需一次性履行產能置換手續。

四、強化鋼鐵項目備案事中事後監管

各地區要制定加強已備案鋼鐵項目管理的具體措施,並及時跟蹤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同時建立本地區備案鋼鐵項目動態管理臺賬,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更新,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各地區要責成有關方面立即整改,並根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置。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加強督導檢查、舉報線索覈查等工作,嚴肅查處鋼鐵冶煉項目違法違規行爲,對嚴重違法違規、影響惡劣的,將作爲負面典型上報國務院,並公開曝光。

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以下簡稱19號文件)關於暫停鋼鐵項目備案的有關要求停止執行,備案建設鋼鐵冶煉項目按本意見要求執行。19號文件生效(2020年1月24日)前,已進行產能置換方案公示且無異議的鋼鐵冶煉項目可按原有規定進行備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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