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王先生向奧一新聞反映,稱4月14日,其朋友葉女士在坪山區人民醫院接受手術時,由於麻醉醫師不在身邊看護,麻醉藥輸液管長時間堵塞未流通無人察覺,導致手術過程中,葉女士一直清醒着忍受常人難以承受的刀割劇痛和內心恐懼……

“手術中全麻藥效不足,病人眼睛哭到紅腫都沒人發現”

她在坪山人民醫院做的是婦科手術,過程中是用的全麻。全麻是非常危險的,需要麻醉醫生全程陪在身邊,但手術中途麻醉醫師卻走開了。朋友在手術中醒來,能清楚感受到手術器械劃開腹部的劇烈疼痛,當時因爲部分麻醉作用,她說不出話也動彈不了,眼睛哭得紅腫都沒人發現,近乎絕望,太可怕了!

王先生告訴奧一新聞記者,在全麻手術中,病人長時間清醒屬異常狀況。有護士向他透露,本來應該負責這場手術的麻醉醫生當時走開了,後來發現病人的異常反應,才趕緊找來麻醉科主任來接手調整。

據瞭解,“全麻”即全身麻醉,指麻醉藥經呼吸道吸入、靜脈或肌肉注射進入體內,產生中樞神經系統的暫時抑制,臨牀表現爲神志消失、全身痛覺消失、遺忘、反射抑制和骨骼肌鬆弛。而全身麻醉的實施需要經過麻醉前處理、麻醉誘導、麻醉維持和麻醉恢復等幾個步驟。

全麻手術並非“打一針、睡一覺”那麼簡單,除了術前評估、術後鎮痛,手術中還需要麻醉醫師全程守在病人身邊,不斷查看病人的狀態,及時調整各種用藥和劑量,保證病人處於最佳狀態。

在關鍵的麻醉維持階段

病人爲什麼會醒來

並且長時間沒人發現?

王先生查看手術監控,看到剛開始輸液時滴管還處在半滿的狀態。正常情況下藥水會佔滴管容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但過了十幾分鍾,滴管開始出現堵塞跡象,直到15分31秒,滴管中藥液接近容量的4/5,完全堵塞。我朋友就是在這期間醒來的,當時手術正在進行中。”

“醫生說當時是因爲麻醉輸液管摺疊堵塞,導致麻藥只輸了五分之一,人才會醒來。”

王先生告訴奧一新聞記者,麻醉科主任已向他解釋手術中病人甦醒的原因,但卻逃避回答爲什麼那麼長時間沒有發現病人的異常,僅表示這是科室管理不到位,是他們的疏忽,並進行了口頭道歉。

王先生還向記者透露,大部分醫院都有明令禁止醫生在進行手術時使用手機,但查看監控時,發現醫生有短暫接聽電話。

“醫生做手術期間接聽電話,這是在拿人命當兒戲呀!”

“她天天做噩夢,靠安眠藥入睡”

奧一新聞記者提出採訪當事人的請求時,王先生表示:“目前不方便,她現在天天做噩夢,有時還需要喫安眠藥才能睡得着,我們都儘量不讓她再回憶這件事增加恐懼。

王先生向記者提供了葉女士在手術當晚,因疼痛和恐懼無法入眠時寫下的日誌,文中葉女士大致描述了手術前後以及過程中的經歷:

葉女士在日誌中表示,自己在注射麻醉藥物後有短暫地失去意識,但不久後便甦醒過來,並能清晰感知到手術細節和聽到醫生對話。由於麻藥作用,即使感到恐懼,身體也不受支配且無法發出聲音,只能盡力睜着眼睛,醫生卻沒在意。待藥效消退一些後,葉女士盡力抖動雙腳,醫生才發覺問題。

據瞭解,葉女士在日誌中提及的“術中知曉”也叫“麻醉覺醒”,指全身麻醉過程中發生意識的恢復,病人對周圍環境或聲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感知與記憶,全身麻醉後病人能回憶術中發生的事情,並能告知有無疼痛等情況。“術中知曉”屬於全麻嚴重併發症之一,會對患者造成嚴重的心理和精神障礙。

院方:“正以極大誠意溝通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王先生表示,因爲葉女士術後的狀態一直不是很好,擔心落下什麼後遺症,爲以防萬一,要求醫院出示正式書面道歉以及事故後遺症責任承諾函。但手術過去兩週,院方仍在試圖推脫責任,沒有采取積極的態度去回應問題,並拒絕患者訴求。

隨後,奧一新聞記者多次致電坪山區人民醫院醫務科和信訪辦諮詢事情經過與處理情況,工作人員均未給予答覆。

記者致電坪山區衛生健康局諮詢,工作人員表示尚不瞭解事件的具體情況,將對此事進行調查,如情況屬實,會對醫院做出相應處罰。

隨後,奧一新聞記者向坪山區人民醫院辦公室發去採訪函,目前得到的答覆是:“對患者的信訪,我院一直非常重視,以極大的誠意多次接洽溝通交流,目前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我們將繼續以誠懇的態度聽取患者的意見,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尋求解決辦法。”

律師看法

針對葉女士遇到的醫療糾紛

記者採訪到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鄭博恩律師

鄭律師表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因醫務人員在手術過程中擅自離開導致全麻手術麻藥注射出現過失,造成病人損害,病人可以與醫院進行調解磋商,要求醫院賠禮道歉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鄭律師還提醒:在生活中如遇侵權損害,要及時留存證據,必要時相關錄音視頻等可以進行公證留存,避免未來維權時證據毀損導致舉證不能。

奧一新聞見習記者 李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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