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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涉非法集結罪,被判10個月監禁

原標題:黃之鋒涉非法集結罪,被判10個月監禁

[環球時報駐香港特約記者 葉藍]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26人被控參與或煽惑他人蔘與去年6月在維園舉行的未經批准集會而被起訴。該案4名被告前“香港衆志”祕書長黃之鋒、前香港“學聯”副祕書長岑敖暉、前“香港衆志”副主席袁嘉蔚及“觀塘願景”召集人梁凱晴,早前均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控罪稱,上述4人2020年6月在銅鑼灣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其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該集會已被警方禁止,但當天自傍晚6時人羣開始聚集,4名被告穿黑衫手持蠟燭坐在足球場。法官6日判刑時,首先提到本案涉及強而有力的證據,4名被告認罪是明智的決定。香港市民受《基本法》的保障而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絕對;衆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而參與,其間黃之鋒更接受媒體的採訪及拍照,他們還將相關視頻上傳到社交網絡;而且該集會自一開始就是不被批准的,即使他們當天全程戴着口罩,也遵守社交距離措施,亦不能開脫罪責。法官說,本案發生在去年6月,香港仍承受着2019年社會動盪所帶來的打擊,而衆被告當天公然犯法,其行爲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的;他們雖然認罪,但不見有真實悔意。法官強調判刑須具嚇阻性,不單要顯示被告的罪責,還要嚇阻效仿者。由於黃之鋒過去有多次相關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累犯”,因此判處較高的10個月監禁,袁嘉蔚和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岑敖暉則被判囚6個月。

星島日報網6日稱,本案共有26名被告,除了上述4人外,還包括反對派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黎智英等,其中被告羅冠聰及張昆陽早前缺席聆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4月30日,黃之鋒等4人認罪。東方日報網稱,除黃之鋒之外,另外3人都是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如果區議員被定罪並判處超過3個月的監禁,刑期又不得以罰款代替,無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區議員資格。

6日,煽暴組織“光城者”4名成員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警方上門拘捕。該組織在社交平臺發文稱,有成員早上被警方上門拘捕,被指違反國安法,已被扣查。據瞭解,“光城者”成員年齡以15歲至19歲爲主,大部分是中學生,不過爲加強煽暴效果,該組織發言人阮嘉謙聲稱不會定位爲“學生組織”,在接受採訪時更宣稱自己是“革命殘火”,暗示曾參與“黑暴”活動。該組織擺街站的次數非常頻密,言論也十分激進,經常將“起義”等字眼掛在嘴邊,肆意挑戰香港國安法。今年1月31日,“光城者”曾在旺角和沙田擺街站,宣揚所謂“暴力抗爭”,當天6男3女因違反限聚令而被警方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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