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營網

記者:譚志娟 

5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共同起草了《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細則》重點在於對內地投資者開展“南向通”的條件門檻、“北向通”可投產品範圍以及投資者保護機制等多方面操作細節予以明確。在業界看來,《細則》的發佈意味着跨境理財通的正式開通指日可待。

對此,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5月7日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說:“開展‘跨境理財通’試點具有比較重要的意義,因爲這有助港澳地區的投資者購買內地銀行的理財產品,拓寬港澳地區的人士到內地投資的渠道;同時,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內地投資者也可以購買港澳銀行的投資產品,實現個人資產配置多元化,甚至是全球化。此外,這也是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具體舉措,也是我國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特別是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有益嘗試。”

滙豐粵港澳大灣區業務部總經理陳慶耀也指出:“《細則》的發佈爲希望參與這一機制的金融機構及投資者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也標誌着‘跨境理財通’的開啓又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

相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開展“跨境理財通”試點是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我國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有益嘗試。試點業務的開展,一是有利於促進大灣區跨境投資便利化,營造粵港澳大灣區優質生活圈,進一步深化粵港澳合作;二是有利於探索個人資本項目跨境交易,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有利於拓寬居民個人跨境證券投資的渠道,擴大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據記者瞭解,“跨境理財通”分爲“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對於《細則》,陳慶耀還表示:“《細則》明確了‘北向通’可投資的產品範圍,與市場此前的預期一致,初期納入的產品爲結構清晰簡單、風險相對較低的理財產品及公募基金,並制訂了相關的投資者保護機制,體現了監管機構強調的‘穩妥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以及對保障投資者利益的重視。此外,《細則》允許內地合作銀行爲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提供港澳銷售銀行的‘南向通’投資戶見證開戶服務,大大簡化了‘跨境理財通’的開戶流程,讓內地投資者可以更便利地通過這一機制投資港澳市場,捕捉跨境投資機遇。”

在額度管理上,根據《細則》披露,“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目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爲1500億元人民幣。此外,“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投資額度爲100萬元人民幣。

就此,董希淼告訴記者:“在跨境理財通試點過程中,對於額度進行適當的管控,這有助於更好地防範金融市場開放的風險;同時也有助於個人投資者更好地防範風險。”

此外,記者還從渣打銀行方面獲悉,渣打銀行目前已經成立了專屬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項目團隊。

渣打銀行大灣區行政總裁林遠棟向記者介紹:“我們在服務客戶的過程中發現,內地投資者跨境投資時更加偏向於有固定收益的產品,也更能接受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中資企業美元債作爲投資標的;同時,對於港澳投資者,內地資產吸引力應該是中國經濟高速成長過程中帶來的投資紅利,例如與新經濟相關的新消費、新基建、新制造和新科技以及人民幣資產等。”

對於投資人,根據《細則》顯示,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二是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三是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此外,開展“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應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相關要求。港澳投資者業務資格由港澳合作銀行進行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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