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九个月之后,被立案调查的锦龙股份迎来最新结果。

5月6日晚,锦龙股份公告称,于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告知书》(下称《结案告知书》)。

《结案告知书》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20〕141号)所载调查事项,经调查,决定依法结案。

监管层表示关注到锦龙股份对中山证券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深圳证监局已下发书面监管函件。

同日(4月30日),锦龙股份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而言,锦龙股份自2013年9月起成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13年向中山证券发函,明确由公司接手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建设项目。公司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干预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深圳证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深圳证监局指出,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事实上,就在此前不久,锦龙股份在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时还表示上述相关调查尚未有结论,这就意味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未有正式结果。

历史公告显示,2020年8月4日,锦龙股份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称,拟向公司关联方朱凤廉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64,00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5608亿元。

锦龙股份在上月中旬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公司将在立案调查结论明确后,及时开展下一步工作。

若立案调查结论明确后,公司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公司将及时组织中介机构回复贵部的相关函件,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申报材料;若立案调查结论明确后,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此外,该募集资金的方案可能会形成公司实控人的变更。

根据2020年8月锦龙股份出示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锦龙股份股东杨志茂和东莞市新世纪公司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分别承诺将放弃其持有的占锦龙股份总股本比例 7.40%和 27.90%的表决权。

前述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后,第二大股东朱凤廉(持有锦龙股份股份 占总股本的 14.74%)将被动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彼时锦龙股份在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中表示,放弃表决权事项是否需要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尚需征询证券监管部门意见,放弃表决权的具体生效日期以后续进展公告为准。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立案调查已经结束,但是定增的方案是否能够落地依然存在变数,由此可能引发的实控人变更也存在不确定性。

4月底,锦龙股份公布了第一季度的业绩情况。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总收入3.5亿,同比下降21%,降幅较去年同期扩大;实现归母净利润876.6万,同比下降80.8%。锦龙股份称,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是旗下中山证券业绩下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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