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錄下老闆的“潛規則”要求後,90後女員工陷入維權困境

張麗欣起訴的案由是“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法院在2019年9月18日受理。根據訴狀,張麗欣認爲,姚某與她共事時,對她進行性騷擾,她要求姚某和某應急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敲下木槌,宣告休庭,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22號法庭緊閉的門打開,原告張麗欣和律師從門裏走了出來。被告姚某仍舊留在法庭的椅子上,看到門外守候的媒體記者,他戴上口罩,並要求法警保護他。

姚某年齡不到四十,身高不到一米七,白襯衣黑褲,四川某某應急大數據有限公司(下稱某應急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9歲的張麗欣,身高一米六多,穿黑色長裙。在這家公司工作時,張麗欣擔任姚某的助理。

5月7日中午,這是兩人第六次在法庭上見面,距離立案已經過去了597天。

張麗欣起訴的案由是“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法院在2019年9月18日受理。根據訴狀,張麗欣認爲,姚某與她共事時,對她進行性騷擾,她要求姚某和某應急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張麗欣錄下了姚某說的話,並作爲證據提交。那是在2019年3月2日,週六,張麗欣用僞裝成手環和腳環的設備,錄下了中午和深夜與姚某談話的內容。中午的對話中,姚某明確提出“潛規則”的要求,晚上的對話中,姚某給張麗欣放了色情影片,倒了紅酒,“做了很過分的事”。

張麗欣於一周後離職,並向警方報案,由於存在證據不足,警方未能認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後來,張麗欣寫信舉報,引起四川省婦聯關注,併爲其聯繫法律援助律師。

一位提供援助的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性侵害往往發生在私密時刻,發生時間短,事後取證難,張麗欣的錄音和錄像是難得的證據。

新京報記者獲悉,目前尚沒有一例判賠企業應就董事高管性侵女員工承擔法律責任的司法案例。

“發生了非常過分的事”

夜已深,沒有店鋪營業。張麗欣的同事劉暢在路邊花壇上坐着。

他的對面是某高檔小區出口,他在等張麗欣從裏面出來。

路燈下,劉暢看着手機裏的時間從2019年3月2日跳到3月3日。到了凌晨,張麗欣進小區找姚某就已經兩個小時了,算起來,身上的錄音設備電量也快要耗盡。劉暢給張麗欣打電話,無法接通,發微信也沒有回覆,他又想起張麗欣的叮囑:“如果太久沒聯繫你,就報警”。

“當時判斷不清楚他們到底是什麼情況。”劉暢向新京報記者回憶,猶豫中自己給老闆姚某打去電話,想探聽兩人狀況,“我想不管他想做什麼,我這邊打個電話都能中斷他的行爲。”

撥號兩次後,姚某接了電話。劉暢藉口彙報項目,兩人通話一分多鐘。“他那邊有點着急,就說自己知道了,很快就把電話掛了。”

回憶起老闆的語氣,劉暢覺得還算冷靜,但背景音裏沒有聽到張麗欣的動靜。

眼看就要凌晨一點了,劉暢掃了個共享單車,準備到派出所報警。出發前,他試着再次呼叫張麗欣,電話終於接通了,“師傅快到了是吧,我就在小區門口。”——張麗欣當時正走出小區,姚某在旁邊送着,她把劉暢的來電“掩護”成了網約車。

張麗欣在姚某的注視下上了車。確保姚某走開後,她纔再次聯繫劉暢,讓司機繞回去接上他。

2021年5月7日,在法庭外等候的劉暢回憶,那晚他與張麗欣會合後,發現對方的表情很嚴肅。“憤慨”,他用這個詞概括張麗欣當時的狀態。

據劉暢回憶,張麗欣當時稱“發生了非常過分的事”,他提議報警,張麗欣卻稱“還沒有想好”,並向他解釋,自己的畢業證還押在公司,上個月的工資還沒拿到。

張麗欣說,2019年春節假期之後,她被調離了業務崗位,“工資要低一點”,在她表達抗議後,姚某提出約談,“要跟我探討一下我到底適合做什麼,以後怎麼做,工資要怎麼給我發。”

張麗欣曾擔任姚某的助理,“預感到他會說什麼”。於是,她找到了同事劉暢,溝通取證的方法。

劉暢告訴記者,在這年二月份開始,他就購買了便攜設備,試圖在工作場所錄音錄像,這麼做的靈感來自一篇新聞報道,有公司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公司的違規業務,公司被查後承擔了連帶責任。

劉暢說,看完那篇報道,聯想到姚某曾差遣員工私自將房東的椅子搬走,歸爲己有,爲了自我保護,他就購買了錄音設備,“萬一出了事能說清楚。”

老闆深夜“約談”被錄下

這些錄音錄像設備被製成環狀,在街頭的電子商店就可買到。

張麗欣佩戴了“手環”和“腳環”。“手環能錄音,腳環能錄像。”她說,唯一能錄音的手環是向劉暢借的,充滿電可用兩個小時。

姚某約了週六中午,“身體有點抗拒”,張麗欣遲到了十五分鐘。

手環錄下了姚某說出的話。這些音頻在張麗欣歸還手環後,就存到了劉暢的電腦裏。

劉暢向新京報記者提供了這些音頻。

2019年3月2日中午,張麗欣到達姚某位於某小區的住處,公司員工時常前往這間住處加班,因此也被員工當作工作地點。兩人談話時長約一小時十五分鐘,期間姚某多次強行擁抱張麗欣,張麗欣對擁抱表示拒絕,有幾次甚至驚叫了起來。

在錄音裏,姚某說:“不講感情看來你的工作狀態就只值五六千”、“講感情我就把房租費給你出了,分分鐘的事,懂了不?”、“女人需要用好的就是用好男人,這是你們的優勢,懂了不,不針對我哈。”、“我就改變你的狀態,就是在不傷害你,不讓你懷孕,不傷害你男朋友的前提下,我也不是很垃圾。”

“它其實是一種潛規則,真實的就是這樣。”姚某還說。

“對你的領導,有愛,有敬意,知恩圖報,你的錢也出來了。”姚某指明瞭“互相信任的模式”。

“我接受了,我就直接過來找你,不接受的話,就給你打電話說。”臨別前,張麗欣說。

這天晚上,張麗欣給姚某打了電話,晚上十點半,她同意姚某開車接她。“我當時在想,這個事情要講清楚,反正我不接受你的規則,如果還是降薪,我肯定也不打算幹了。”張麗欣告訴記者,自己當時不想和老闆撕破臉,“工作很難找,我上個月的錢還沒發。”

她說,自己當時認爲,姚某不會強行對她造成傷害。“姚某個子不高,很瘦一個人,感覺力量也不是很大,強迫不了別人。”

“我沒想到的是,他再弱小,力量也是比我大得多。”

根據手環裏的錄音,姚某接到張麗欣之後,隨即沒收了她的工作手機和私人手機,接着,兩人在小區樓下步行聊天。到了晚上十一點半左右,姚某邀請張麗欣上樓看電影,並告訴她“剛剛十一點”,張麗欣要求“十二點前必須回家”,到家後,她繼續還談工作“能不能解決下我的工作問題,我要失業了感覺。”

姚某播放了色情影片,還給張麗欣倒了紅酒。接近十二點,張麗欣藉故去了廁所。手環響起一陣震動,或許是關機的聲音。

張麗欣說,手環關機了,沒能錄下她後來的呼救。她還說,姚某翻到她身上,試圖與她發生關係,由於她當時穿了毛衣和長褲,對方未能得逞,之後兩人冷靜了20分鐘後,姚某送她出小區。

工資與紅包

2019年3月9日,發生這件事7天后,張麗欣辦完了離職手續。在她提供的離職登記表照片上面,離職理由手寫着“不會做人”。之後張麗欣去報警,但由於時間已經過了幾天,存在證據不足,音頻無法證明她被強制猥褻,警方未能認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

辦案人員曾指出,張麗欣與姚某之間私人紅包往來,令此案存在疑點。

對此,張麗欣有着自己的解釋。她告訴記者,這是因爲她只是將私人紅包當做工資。“我們合同工資只有兩千塊,其他的績效都是私下轉賬。”她說,姚某時常佈置任務,完成任務後才能領到工資,轉賬也是由其個人或財務私下紅包發放。

張麗欣展示了微信記錄。新京報記者看到,她在某應急公司工作期間,持續收到的微信轉賬中,既有來自公司財務人員的,也有姚某的。其中,姚某轉賬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

劉暢告訴記者,他也是這樣向姚某和公司討要工資。

2018年5月,張麗欣通過招聘入職姚平控制的某應急公司,崗位是總經理助理。她回憶,剛入職時,姚某向她承諾會重用她,還出錢幫她租房子。張麗欣說,租的是130平米的大房子,姚某出了三分之二的房租,理由是租大房子放公司機密文件,讓她看管,因此給了姚某住房鑰匙。

張麗欣說,在她舉報性騷擾後,姚某曾對外說兩人有戀愛關係,還以張麗欣曾請他看電影爲佐證。對此,張麗欣稱“不可能”,因爲自己有男朋友。請姚看電影之事,也是因爲當天姚請她喫飯,她爲了感謝請老闆看電影。那天,電影散場後不久她就聯繫了男朋友,並有聊天截圖爲證。

張麗欣說,作爲姚某助理,她與其私下往來頻繁,自工作之初就遭到過騷擾,但此前對於拉手,摟抱,甚至性質更惡劣的行爲,她都是採取躲避的態度,爲了工作而隱忍。

多名前員工指證姚某“動手動腳”

在手環所錄的音頻裏,姚某在“指點”張麗欣時,提到了兩名女員工,稱給她們買了房和車。記者聯繫這兩位員工,她們在電話中都拒絕接受採訪。

形成對比的是,除了張麗欣,還有其他員工的指認姚某“動手動腳”。

前女員工曉彤說,剛入職這家公司時,她發現姚某會在和女員工開玩笑時,伸手去揉女員工的肩膀。“我以爲他是屬於那種比較搞笑,比較隨意的人,就沒太在意。”

但有一次,曉彤要請假的時候,卻被老闆的“熱情”嚇到了。據她回憶,當時她母親生病,她想請假回老家。公司的規定是請假直接開除,她於是直接找到了姚某,姚某帶她去酒店喫飯,在飯桌上對她表達“喜愛”,在車上抓她的手,還把毛巾墊到她的胸部與安全帶接觸的部分。曉彤說,臨別時,姚某要給她幾千元現金,還問“能抱你一下嗎?”

曉彤說,當時她已經結婚了,拒絕了姚某的所有要求,第二天就辭職了。辭職後,姚某押着她的畢業證不歸還,她帶家人去找他,報警之後纔拿回畢業證,但發現畢業證原件被姚某用筆畫花了。“真的,就跟小孩一樣,他乾的那些事情我們想都想不到。”提起此事,曉彤仍然感到震驚。

畢業證事件也令前員工王小美心有餘悸。三年前她入職這家公司時,只有21歲,爲了幫辭職的曉彤拿回畢業證,她在微信裏告訴了曉彤姚某所在的辦公區,此事被姚某發現後,從辦公桌下拿出電擊棍對她進行威脅。

王小美說,姚某在車上時常對她動手動腳,公司人員流動率很大。“他對每個女生都會下手。”

前員工劉媛媛告訴記者,她遭到過姚某的摟抱,還有不計其數的言語騷擾,但她認爲“沒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就忍了”。她辭職後,公司還欠了她幾個月的工資。

5月5日,新京報記者電話、短信聯繫姚某,提出採訪請求,均未獲回覆。當天下午,記者前往這些前員工所透露的多個上班地點尋找姚某,均未找到。在據稱是姚某住處的某居民小區住宅,敲門後片刻,一個個子不高、略瘦的男子開門,記者向其表明身份和來意時,男子迅速將門關上,並上了兩道鎖。

老闆反指女員工侵犯隱私

“沒有想到要報警,都想的是離職。”王小美說,對於這些在職場遭遇的性騷擾,她明白自己沒有證據,所以對維權信心不大。

因此,王小美、曉彤和劉媛媛對張麗欣的證據寄予希望。報警未果後,張麗欣寫信舉報姚某的性騷擾行爲,多名前員工也都簽了字,決定聯名舉報。劉暢身爲男性,也願意作爲證人證明此事。他告訴記者,曾看到姚某捏女員工裸露的手臂,引發女員工抗拒性的閃躲。

張麗欣的舉報引起了四川省婦聯關注,併爲她聯繫法律援助律師,對姚某和某應急公司提起了民事訴訟。

民事起訴狀稱,不被性騷擾,是婦女的法定權利;同時,作爲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安全環境下工作的權利。第一被告姚某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職權,對女員工實施猥褻,性騷擾且造成心理傷害,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第二被告某某公司作爲用人單位,不僅沒有依照行政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盡到其“應當預防和制止女職工的性騷擾”之法定義務,反而爲虎作倀,爲姚某提供便利條件,使姚某的侵害行爲得以發生,導致張麗欣遭受人身、精神損害,勞動工作能力受限,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此案審理期間,姚某曾向警方報案,稱張麗欣錄音的行爲侵犯其隱私,但警方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姚某提起行政複議未果後,對受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下稱龍泉驛區分局),以及張麗欣提起訴訟,但兩審均敗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都市中院的終審行政判決書中,認爲“姚某對張麗欣實施了超出同事關係和非張麗欣自願的肢體接觸”、“ 張麗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爲目的將所收集的視頻音頻材料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專家:錄音錄像違法行爲不屬侵權

法學專家指出,將違法行爲錄音錄像,並不屬於侵權行爲。

“違法行爲的隱私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對違法行爲進行取證,且不侵害第三人,那麼這種涉及人身權利的取證權完全可以對抗施害者的隱私權。”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吳允鋒說。

吳允鋒還指出,“對性騷擾行爲預先進行錄像的行爲,不僅不存在所謂侵犯隱私的問題,而且恰恰是一種值得高度肯定、提倡和鼓勵的取證行爲,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打擊和預防性騷擾。”

他表示,性騷擾難以事後取證,言語上的性騷擾行爲通過錄音、錄像進行取證非常有用。“這種錄音錄像是交給相關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使用途徑是合法合規的,因爲並沒有在社會上進行散播、擴大。”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副教授馬寅翔也指出,性騷擾是即時性的、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發生的,而當員工意識到的時候,騷擾行爲已經完成了。並且,性騷擾是語言方面、肢體接觸方面的行爲,相比於毆打所產生的明顯痕跡,性騷擾沒辦法找到客觀的、有痕跡的證據,只能是“我被老闆性騷擾了”的自我感受。

性騷擾事後取證更加困難。“一般來說,較有法律意識的受害者會在事後進行補證,比如用迂迴的方式詢問老闆剛剛爲什麼會有這樣的行爲,並錄下老闆承認所作所爲的話語,或者提供微信截圖。但時,但凡老闆有警惕心,他們都會否認,這樣便拿不出切實可行的證據。較爲有利的證據則是監控錄像。”馬寅翔說。

“所以總的來說,很多案件中女性受到了性騷擾,大家對其傾注同情,但由於缺乏證據,沒辦法作出相應判決。”馬寅翔還指出,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排除僞裝遭遇性騷擾,向對方勒索“好處”的案例。

馬寅翔提醒,因爲性騷擾難以取證,所以需要事先的預防,當兩個人獨處一室的時候,要保持警惕心,比如將門敞開,或事先錄音。

“當然錄音可能會涉及商業機密,如果錄音內容跟性騷擾沒關係,需要及時刪除,否則會影響到自己的工作前途。如果被性騷擾,受害者可以及時作出反應,故意抬高聲音或大聲呵斥,引發同事們的關注,這樣同事間可以作個旁證。”他說,但即使這樣,只是通過間接的證據證明可能受到了性騷擾,法官依然不能百分百地排除員工栽贓陷害的可能。

記者瞭解到,國家已經將禁止性騷擾、用人單位負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義務納入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8年底把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爲獨立的民事訴訟案由。但目前,還沒有一例判賠企業應就董事高管性侵女員工承擔法律責任的司法案例。

馬寅翔認爲,《民法典》的條款提出的是非常原則化的要求,“雖然它要求單位採取措施以預防性騷擾,但是並沒有處罰那些未採取措施的單位,因而缺乏強制性。”

“社會當下對於性騷擾的關注比較低,言語和動作上的性騷擾可能只會被認爲是輕微的侵犯,不被認爲到達嚴重的程度,然而大家沒有想到對於女性而言,這些行爲已經是對於人格的極大侮辱了。”他說,隨着全社會生活水準提高,人們對於保護人格尊嚴權利的認知也進一步提高之後,立法纔會有一個跟進,針對性騷擾,可能會出臺專門的立法,民法典的規定會更加細化。

(張麗欣、姚某、劉暢、王小美、曉彤、劉媛媛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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