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冶金等工貿行業大排查大整治專項方案
原標題:唐山市冶金等工貿行業大排查大整治專項方案
來源:唐山市應急管理局
冶金建材規下企業。重點檢查是否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各項法定要求。其中,小微企業要重點圍繞燃爆火災、中毒窒息、高處墜落、機械傷害和觸電等五類事故的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風險管控能力。(Mysteel)
一、排查範圍
唐山市所有冶金、建材行業企業。
二、排查重點
(一)冶金企業。緊盯煤氣、高溫熔融金屬、重大危險源等關鍵環節,重點檢查是否落實《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是否存在應急管理部專項檢查的八項重點問題隱患,是否按要求淘汰《金屬冶煉企業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中涉及的設備及工藝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管理。突出爐窯管道檢修、人工清庫(倉)、企業附屬污水處理設施等關鍵環節部位,重點檢查是否落實《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和《河北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是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是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是否嚴格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是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是否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等。
(三)涉爆粉塵企業。以粉塵作業場所10人及以上的煤粉製備塵企業爲重點,對相關企業進行再排查、再摸底,健全完善監管臺賬。重點檢查是否落實《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是否存在《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所列的問題隱患,除塵系統是否按要求規範設置,是否落實點燃源控制措施、粉塵清掃制度、粉塵處置環節安全措施等。
(四)危險化學品使用非高危企業。以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涉及液氨制氫(制氮)的企業爲重點,嚴格依據危險化學品使用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範,重點檢查建構築物、工藝設備、安全設施、教育培訓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管理等環節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隱患,是否有效管控燃爆火災、中毒窒息等重大安全風險。
(五)冶金建材規下企業。重點檢查是否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各項法定要求。其中,小微企業要重點圍繞燃爆火災、中毒窒息、高處墜落、機械傷害和觸電等五類事故的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三、排查清單
(一)綜合排查部分。
序號 |
排查事項 |
排查內容 |
備註 |
1 |
主要負責 人履職 |
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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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構築物 |
廠房的耐火等級、面積、防火分區及其與周邊建(構)築物、場所和設備設施的防火間距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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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產 資金投入 |
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要求,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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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管理 機構和人員 |
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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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雙控機 制建設 |
未建立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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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建立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未按規定開展全面辨識或者專項辨識,未按規定製定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未按規定開展風險管控動態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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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檢查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實情況、組織並參加事故隱患排查,未按規定開展隱患排查、確定隱患等級,未按規定製定隱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組織整改,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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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勞動防護 用品 |
未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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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關方 安全管理 |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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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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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作業場所 |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未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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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未保持暢通的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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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設備 |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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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未按要求定期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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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標誌 |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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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危險 作業 |
進行爆破、吊裝、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檢修等作業,未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未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未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未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簽訂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確安全生產事項,發現事故隱患的未及時予以消除。停開工作業前未分析安全風險,制定相應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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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教育 培訓 |
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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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覈合格,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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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應急 管理 |
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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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應急演練計劃,未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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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小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
(二)冶金行業專項排查部分。
序號 |
排查事項 |
排查內容 |
備註 |
1 |
安全管理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覈合格,涉煤氣作業人員未依法持證上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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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溫熔 融金屬 |
鍊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鍊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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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吊運鐵水、鋼水和液渣起重機龍門鉤橫樑焊縫、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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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操作室、會議室、交接班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的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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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鋼水鑄造(連鑄、模鑄)流程未規範設置鋼水罐、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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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冷元件 |
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和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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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煤氣 |
高爐、轉爐、鋼水連鑄、加熱爐和煤氣櫃等煤氣區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員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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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和吹掃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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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淘汰工 藝設備 |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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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金屬冶煉企業。 |
(三)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排查部分。
序號 |
排查事項 |
排查內容 |
備註 |
1 |
管理制度 |
未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相關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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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礎管理 |
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未建立完善有限空間管理臺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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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在辨識出的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或設備附近設置警示標誌和危險告知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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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進行安全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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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作業管理 |
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作業前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未將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未落實通風檢測有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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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作業現場未配備呼吸器、通訊器材、安全繩索等防護設施和應急裝備,未配置監護人員,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出入口未保持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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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應急管理 |
未制定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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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所有相關企業。 |
(四)涉爆粉塵領域專項排查部分。
序號 |
排查事項 |
排查內容 |
備註 |
1 |
除塵系統 |
不同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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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乾式除塵系統未規範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多種控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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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塵系統 |
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爲除塵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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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範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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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點燃源 控制 |
粉碎、研磨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範採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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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粉塵清掃 和處置 |
未按規範制定粉塵清理制度,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未及時規範清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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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適用於有煤粉製備冶金和水泥企業。 |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領域專項排查部分。
序號 |
排查事項 |
排查內容 |
備註 |
1 |
安全管理 |
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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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向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採購危險化學品,或者採購的危險化學品未附有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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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針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和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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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培訓 |
未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培訓;有資質要求的崗位未依法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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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距離 |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和罐區、倉庫等設施與周邊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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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場所安全 |
危險化學品未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存在超量儲存、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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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儲存、使用場所未根據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腐、防毒等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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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設 備設施 |
可燃、有毒氣體泄漏報警系統的設置和運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工具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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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業未按規定爲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和裝卸等崗位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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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應急管理 |
未制定符合實際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處置方案;未按規定進行修訂、評審、備案並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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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非高危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方面。 |
(六)規下企業專項排查部分。
序號 |
排查事項 |
排查內容 |
備註 |
1 |
安全 管理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職責;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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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覈,未經培訓考覈合格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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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廠房 建築 |
廠內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未設在安全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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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產企業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佈局、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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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產設 備設施 |
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備設施,並定期檢驗有效,維護保養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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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電氣設施、配電間環境及安全間距、門窗及孔洞等安全措施、警示標誌、絕緣及絕緣操作工具、照明及應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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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產設 備設施 |
手持電動工具、移動電氣設備電源線未用護管軟線,有接頭或破損,電源未在末級裝設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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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用設備未設置防護罩或者不牢固,各種限位、聯鎖、接地(零)保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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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傳動部位未按要求設置防護罩、蓋或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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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作業安全 |
登高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未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許可制度,作業前未分析危險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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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未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誌,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未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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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爲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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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隱患排 查治理 |
未建立隱患排查清單臺賬,未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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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登記建檔,形成閉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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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規下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