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首起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宣判 315名投資者人均獲賠近39萬元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劉禮文)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出臺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均獲賠近39萬元。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採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覈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爲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爲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對於代表人爲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自2020年3月24日發佈全國首個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以來,嚴格按照“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對普通代表人訴訟全流程進行了深入探索。該案的成功處理,爲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複製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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