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A股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次宣判,飛樂音響遭股民索賠1.23億

效應有多大?

投資者訴飛樂音響(600651.SH)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一審勝訴,這是《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

據第一財經瞭解,飛樂音響案是涉及股票方面的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次一審宣判。2020年5月初,南京中院公告稱,決定對怡球資源(601388.SH)、輝豐股份(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藍豐生化(002513.SZ)4家公司的證券糾紛採用代表人訴訟審理方式,但目前尚未宣判。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此案源於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爲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樂音響的投資者。原告認爲,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爲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爲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被告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爲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2021年3月30日,4名來自高等院校、行業監管部門的專家陪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案件。這是飛樂音響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開庭。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爲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被告虛假陳述行爲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覈定還引入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同時稱,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採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覈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爲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上海金融法院稱,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爲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對於代表人爲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代表人訴訟效力擴張原則,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後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並根據上述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上海金融法院稱。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對第一財經稱,飛樂音響案的索賠條件爲: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並在2018年4月13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如果同一時期內買賣過相關以該股票作爲權重股票的股指期貨合約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損投資者,也可以起訴索賠。

今年3月31日,飛樂音響發佈《關於大額計提的公告》稱,“2019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後,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部分投資者訴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2020年,公司對上述未決訴訟計提預計負債人民幣1.81億元。”

飛樂音響案是上海金融法院第一起普通代表人訴訟案。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的公告,審理中,該法院擬定了《權利登記公告》《權利義務告知書》《原告名單通知》《代表人推選通知》《代表人推選結果公告》《調解協議草案通知》等一系列格式化文本,爲今後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範文本。

上海金融法院還對代表人訴訟裁判文書作出探索性嘗試,在文書中寫明案件受理、權利人範圍裁定、代表人推選結果及權利登記情況,並在判決主文中首次明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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