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D类合同履行完成后原球队有独家签约权;

按此条文来说,如果俱乐部不放手,无论是球员对薪水不满或球队管理不佳等任何原因,一名球员终身也只能在这一家俱乐部打球,此条款非常不合理,法律层面来讲也违背了《劳动法》。可以说联盟制定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奖励俱乐部对球员的培养,但完全没有考虑球员的利益。建议改为A类条款4年完成后,俱乐部可继续优先续约,但一名球员如果在原球队效力6-7年以上即可自由签约球队,但签约母队可经济最大化,换队承受部分的经济损失,这样既保护了球队利益但也考虑了球员利益。

2.一支球队最多三位顶薪,最大800万元;

如果一支球队有多位顶级球员或功勋球员,但该球队最多可给三个人顶薪,那么第四位球员如果对球队给的薪资不满,球队却仍享有第1条规定的优先续约权,那么就可能发生球员消极怠工、俱乐部封杀球员等大跌眼镜事件。建议分层级,如近三年获得MVP、入选最佳阵容、得分篮板助攻王等荣誉的球员才可实现经济最大化,这也是对球场表现更佳球员的激励。

3.外援硬工资帽700万美元。

CBA的外援年薪是远大于本土球员的,建议改为单个外援顶薪与国内球员顶薪相同。CBA联赛不应该成为NBA淘汰球员的养老院,他们也并不比我们最好的球员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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