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D類合同履行完成後原球隊有獨家簽約權;

按此條文來說,如果俱樂部不放手,無論是球員對薪水不滿或球隊管理不佳等任何原因,一名球員終身也只能在這一傢俱樂部打球,此條款非常不合理,法律層面來講也違背了《勞動法》。可以說聯盟制定此規定的初衷是爲了獎勵俱樂部對球員的培養,但完全沒有考慮球員的利益。建議改爲A類條款4年完成後,俱樂部可繼續優先續約,但一名球員如果在原球隊效力6-7年以上即可自由簽約球隊,但簽約母隊可經濟最大化,換隊承受部分的經濟損失,這樣既保護了球隊利益但也考慮了球員利益。

2.一支球隊最多三位頂薪,最大800萬元;

如果一支球隊有多位頂級球員或功勳球員,但該球隊最多可給三個人頂薪,那麼第四位球員如果對球隊給的薪資不滿,球隊卻仍享有第1條規定的優先續約權,那麼就可能發生球員消極怠工、俱樂部封殺球員等大跌眼鏡事件。建議分層級,如近三年獲得MVP、入選最佳陣容、得分籃板助攻王等榮譽的球員纔可實現經濟最大化,這也是對球場表現更佳球員的激勵。

3.外援硬工資帽700萬美元。

CBA的外援年薪是遠大於本土球員的,建議改爲單個外援頂薪與國內球員頂薪相同。CBA聯賽不應該成爲NBA淘汰球員的養老院,他們也並不比我們最好的球員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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