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着玩還是欺凌,法律的“戒尺”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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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欺凌不是“同學之間的玩笑”。業內人士指出,學生欺凌問題棘手且沉重,對於欺凌事件,要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理與跟進,應細化處理機制等相關條款,爲校園撐起法律的保護傘。

“幸運的人一生都在被童年治癒,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癒童年。”在網絡社交平臺,有網友在回憶遭受校園欺凌的帖子裏如此寫道。

“幸運的人一生都在被童年治癒,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癒童年。”在網絡社交平臺,有網友在回憶遭受校園欺凌的帖子裏如此寫道。

近年來,雖然中小學生欺凌行爲的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時不時就躥上“熱搜”的校園欺凌事件仍然讓校園蒙塵、令輿論譁然。

學生欺凌絕不是“同學之間的玩笑”。業內人士指出,學生欺凌問題棘手且沉重,相關部門不能坐以待斃,更不能“選擇性失明”。法律界人士指出,對於欺凌事件,要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理與跟進,應細化處理機制等相關條款,爲校園撐起法律的保護傘。

向校園欺凌“亮劍”

3月27日,河南濮陽某高中宿舍裏,16歲的時某遭到7名學生圍毆、侮辱。4月14日,欺凌視頻經網絡流出,引發輿論關注。警方介入調查後,3人被依法刑拘。濮陽市教育局對該校分管副校長給予停職處理。

“教化之本,出於學校。”校園本該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但一些學校卻因發生校園欺凌被推上“熱搜”,視頻畫面更是令人揪心。

“有的地方學生欺凌事件仍時有發生,嚴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影響非常惡劣。”今年1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防範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欺凌事件。

《方案》明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情節輕微的,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學校可給予紀律處分,並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應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依法轉入專門學校就讀。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置。

記者梳理發現,《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關於開展中小學生欺凌防治落實年行動的通知》等多個文件已對學生欺凌亮出“紅黃牌”;《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並將於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善不可失,惡不可長。”業內人士指出,如何準確認定學生欺凌,如何處置欺凌者成爲防治學生欺凌工作中的難點和焦點,有必要將相關工作納入法制化和規範化的軌道。

“教育部已就《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學生欺凌事件的認定和處置都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爲防治工作提供了參考和標準。”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翁小平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舉證仍然是難點

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爲;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譭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等五種行爲均構成學生欺凌行爲。

“學生欺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被欺凌造成損傷,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訴請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或財產損失賠償。”翁小平介紹,如果欺凌者的行爲構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他指出,學生欺凌事件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如果欺凌方與受害方各執一詞,在沒有更多證據的情況下,很難被定性爲‘學生欺凌’。在實踐中,欺凌事件多以協商解決。”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在江蘇蘇州某小學就讀的白某,稱多次被同學王某毆打、凌辱。白某之父要求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判決書顯示,“經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和校委會研究、討論,認爲該事件尚不符合學生欺凌事件的界定,屬於‘學生之間的矛盾衝突’。”

翁小平建議,要通過與涉事雙方及現場見證人談話、及時保留外傷認定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綜合舉證。此外,學校可以在保護好未成年人隱私的前提下,利用教室、樓道、操場等公共場所的攝像頭設備,幫助還原可能發生的欺凌事件的原貌。

“發生學生欺凌事件,如果教師和學校在監管、處置過程中存在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需要承擔連帶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他提醒。

治“已病”與治“未病”

“經常生活在否定的氛圍裏,常常被批評、指責、體罰,或者被過度保護、溺愛等,都有可能導致孩子成爲欺凌者或被欺凌者。”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孫宏豔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未成年人出現的行爲和心理問題,根源往往與家庭教育、學校環境等因素有關。

據報道,不少中學生曾經歷過學生欺凌,一些欺凌事件發生得非常隱蔽。不少成年人甚至在網絡上發帖,回憶在中小學階段被辱罵、排擠、索要錢財的遭遇。對一些被欺凌者,傷痛可能變爲夢魘伴隨一生。欺凌者若不被制止,也容易走上錯誤的人生道路。

根據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或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故意傷害但沒有致人重傷的,不構成犯罪。有觀點認爲,學生欺凌更多的是適用行政處罰,震懾力不足。

有專家認爲,處罰固然重要,但要從源頭解決學生欺凌問題,還需要家庭、學校、教育部門、司法機關等多方共防共治。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爲,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應治未病之病,要重視對學生欺凌事件的事前干預,通過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將欺凌事件儘量減少。”翁小平指出,對於已經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要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置和跟進,“從法律的角度上看,欺凌行爲的處理機制有待進一步細化,對家長後續的投訴意見要及時跟進和處理。”

他建議在中小學生中更多地開展普法宣傳,增強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識和能力,“對於惡性的學生欺凌事件,建議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

趙琛(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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