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犯受賄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薛紀寧在擔任中央金融紀工委案件檢查二室主任、銀監會監察局副局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銀監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辦理貸款、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37家單位和個人財物摺合人民幣400437881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薛紀寧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該案目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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