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并作出一审判决的第一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飞乐音响维权入口)

2019年11月2日,飞乐音响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9〕11、12、13、14、15号)”。

经查明,飞乐音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为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飞乐音响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股价连续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2021年3月31日,飞乐音响发布《关于大额计提的公告》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部分投资者诉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0年,公司对上述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81亿元”。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且在2018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