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黑龍江供熱標準擬調整爲不低於20℃!

來源:哈爾濱日報

按照省人大

2021年立法計劃要求

爲進一步規範城鎮供熱行業管理

省住建廳起草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

溫度全天不低於20℃

依據《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20℃,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範標準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20℃的溫度標準。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民臥室、起居室(廳)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爲檢測點進行檢測。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供熱單位應當於供熱期前

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

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供熱單位應當於供熱期前按照下列標準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

(一)實際供熱面積不足1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爲應收熱費總額的2%;

(二)實際供熱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不足5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爲應收熱費總額的1%;

(三)實際供熱面積達到500萬平方米,不足10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爲應收熱費總額的0.5%;

(四)實際供熱面積達到100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爲應收熱費總額的0.2%。

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供熱質量保證金扣繳後,供熱單位應當在30日內補齊。

供熱單位須10小時內

擇合理時段上門測溫

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自被告知之時起10小時內,應當在10時至14時之外的時段進行現場測溫。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對測溫時間和結果應當共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採取改進措施。自告知時起48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標準熱費退還用戶。

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居民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採取現場免費測量的方式,確定室內溫度。由於供熱單位原因未達到供熱標準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採取改正措施,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用戶告知之日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向用戶退還熱費。

怎樣合理退費?

居民室內溫度低於20℃,高於18℃(含18℃)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30%;

室溫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50%;

室溫低於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100%。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退還熱費總額=日標準熱費×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日標準熱費=用戶應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熱溫度最低標準高於本條例規定的,供熱不達標責任追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熱計量收費用戶每年12月31日前

預交全額熱費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後,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全額熱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需退還熱費的,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給用戶。

欠熱費?

供熱單位將在有效期內提起訴訟

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

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用戶未按期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民事訴訟有效期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主張違約金及利息。

超過民事訴訟有效期,供熱單位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不得將提交歷史交費票據的舉證責任轉嫁給熱用戶,不得以限制用熱的方式清欠熱費。

供熱單位未向用戶公示《供熱許可證》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熱費,並向供熱主管部門舉報。

您有哪些意見?

公衆可於2021年6月10日前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省住建廳市政基礎設施處。

郵寄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景江西路888號;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記者 王丹

責任編輯:賈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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