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

在辦理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最高檢要求,檢察機關應注意審查評估有無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可能性,把化解行政爭議作爲審查案件的必經程序。

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5件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維護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申訴案件800餘件,其中涉及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佔比超過80%。

最高檢表示,此類案件法律適用要求高,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法律規範原則性與現實工傷事故多樣性的矛盾日益凸顯,“這些案件中,勞動者一方因法律知識欠缺,對工傷認定標準、程序、時限等把握不準,再加上有時不能及時完整提供勞動關係證明及有關證據材料等,在訴訟中容易處於不利地位。”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分別是顏某某訴廣西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劉某訴新疆某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待遇行政賠償檢察監督案,焦某某訴山西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法定職責檢察監督案,譚某訴海南某市某區人社局、某木業有限公司勞動和工傷保險行政管理檢察監督案,侯某某訴四川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檢察監督案。

最高檢要求,檢察機關辦理每一起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都注意審查評估有無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可能性,把化解行政爭議作爲審查案件的必經程序,做到“一案三查”:即審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無錯誤,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爲有無違法,審查行政爭議化解有無可能,堅決避免就案辦案、一抗了之或者不支持了之。

值得一提的是,在焦某某訴山西某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檢察監督案中,焦某某因未能及時提出工傷保險待遇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導致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案情顯示,焦某某系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山西某礦山裝備修造有限責任公司從事清潔服務工作的職工,在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參保繳費。2017年4月18日,焦某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鑑定屬於工傷。事故發生後,焦某某就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事宜,先後與肇事方、用人單位、用工單位進行協商溝通,與肇事方達成了一次性7.8萬元的賠償,與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未達成一致意見。後焦某某對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民事訴訟(後該民事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了和解協議)。焦某某同時向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其未能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焦某某不服,於2018年7月17日向乙縣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提起對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的行政訴訟。2018年10月19日,乙縣人民法院認爲,焦某某因工傷保險待遇諮詢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但未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和相關材料,其起訴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不履行給付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不能成立,裁定駁回起訴。焦某某上訴、申請再審,均被裁定駁回。焦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此後,檢察機關依法受理,經審查認爲法院裁定並無不當。但該案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不利於定分止爭,山西省檢察院遂將此案作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掛牌督辦案件。

檢察機關向焦某某釋法說理的同時,與山西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市人社局和甲縣人社局及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等多方溝通協調,最終,某勞務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關申請材料,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按照上級的批覆受理焦某某的申請,重新啓動受理程序。

2020年6月17日,申請人焦某某遞交撤回監督申請,某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終結審查決定。9月17日,焦某某按程序領取了8.7萬餘元的工傷保險金。

最高檢表示,檢察院辦理涉工傷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於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引導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同時,對於發現的社會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積極推動解決。

“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案件,事關勞動者權益保護,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但在行政認定、司法處理等環節又容易出現爭議。”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表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依法提出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對於法院裁判並無明顯不當、但申請人訴求又具有一定正當性的,也可以根據個案實際,通過公開聽證、司法救助、釋法說理以及促成關聯民事爭議達成和解、“一攬子”化解爭議等方式化解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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