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融法院受理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乐视网、贾跃亭等被11位投资者起诉

记者|张晓云

乐视网(300104.SZ)因十年财务造假等违法事实,被部分投资者起诉到北京金融法院。

5月12日,据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该院于近日受理了11名投资者诉乐视网、贾跃亭等22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据了解,该案系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涉及到的11名投资者在起诉状中确定了2名投资者作为拟任代表人,并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

乐视网2021年4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乐视网因2007年至2016年十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余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余元。

据悉,该案立案后,北京金融法院开始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审查后,北京金融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北京金融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经审核,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将被列入此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列的证券诉讼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征是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征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此前,上海金融法院刚宣判了全国首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据悉,该案的成功处理,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相关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