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類貸款禁止投向房地產、政府融資平臺!監管部門已就加強監管徵求意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悉,銀保監會農村銀行部日前已就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監管向各地徵求意見。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此次徵求意見稿,主要還是強調堅持堅持支農支小。

記者從多方獲悉,此次加強社團貸款監管的要點包括:嚴格管控新增社團貸款規模,強調社團貸款不得投向房地產業,以及政府融資平臺;穩妥壓降存量社團貸款;牽頭行(社)需監管評級良好,承貸份額不得低於社團貸款總額的20%。

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近年來,部分省(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間組織開展的社團貸款增長較快,違規投向地方政府平臺、房地產等領域,嚴重偏離支農支小定位,部分社團受外部干預,參與機構數量衆多、管理缺位,形成較大隱患。

記者注意到,2006年,原銀監會印發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曾界定,社團貸款是指由兩家及兩家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經營貸款業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強調社團貸款不得投向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

這份徵求意見稿全稱爲《關於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監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要督促農合機構堅守支農支小定位,樹立正確的社團貸款經營導向,貸款投向有切實需求、聚焦主業的本地實體企業。

上年末涉農與小微企業貸款增速、新增可貸資金用於當地比例未達到堅守定位考覈要求的農合機構,不得發放新的非農社團貸款。

社團貸款風險高、突破監管規定的農合機構,在整改達標前,不得發放新的社團貸款。社團貸款不得投向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業以及國家限控領域。

《通知》還要求,穩妥壓降存量社團貸款。各銀保監局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社團貸款佔各項貸款比例,督促佔比高的農合機構合理制定壓降計劃。

要督促農合機構穿透識別社團貸款借款人關聯關係,穩妥壓降槓桿率高、過度融資借款人的社團貸款額度。

對於已形成不良及潛在風險較高的社團貸款項目,要壓實各方責任,穩妥有序退出,嚴禁通過以貸收貸、借新還舊、違規重組等方式掩蓋、延緩風險暴露。

《通知》要求,規範社團貸款組織管理。各銀保監局要指導農合機構建立分工合理、權責明晰的社團貸款管理組織,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開展業務。

牽頭行(社)應由借款人註冊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的機構擔任,如需突破此規定須經銀保監局批准。

牽頭行(社)須監管評級良好,承貸份額不得低於社團貸款總額的20%。要根據轄內經濟環境、產業機構、機構風險管控能力等情況,合理限定同一社團貸款參與機構數量,督促參與行(社)增強工作主動性。

省聯社嚴禁協調組織發放社團貸款

《通知》要求強化全流程風險管控。各銀保監局要督促牽頭行(社)嚴格落實授信工作盡職的各項要求,如實披露所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嚴禁向參與行(社)承諾風險兜底。參與行(社)應堅持獨立審批,根據需要可直接開展貸前調查,不得過度依賴牽頭行(社)。

代理行(社)應按季組織成員行(社)共同開展實地貸後檢查,集體研判調整社團貸款風險分類。各成員行(社)要增強主動管理意識,制定專門部門和崗位充分涉入貸後管理,獨立開展風險評價,不能僅依據代理行(社)提供的貸款資料。

《通知》專門提到壓實省聯社行業管理責任。省聯社及其辦事處、審計中心嚴禁協調組織發放社團貸款,嚴禁爲騰挪信貸規模、調節監管指標,協調幹預社團貸款轉讓交易。

省聯社要強化對社團貸款的審計監督,每年對上一年度發放的社團貸款進行全面審計,存量社團貸款中應選取金額大、成員行(社)數量多的進行重點審計,對違規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進行嚴肅問責。要加強社團貸款風險處置工作,協調推動地方政府、借款人和成員行(社)建立風險處置聯動機制,凝聚多方合力,穩妥處置風險。

此外,各銀保監局可根據轄內社團貸款實際情況,制定更爲審慎的差異化監管要求。要建立社團貸款監測臺賬,對貸款投向、大額風險暴露等情況進行重點盯防,強化早期糾偏整改。要對社團規模大、增速快的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嚴肅查處省(區)聯社協調組織、成員行(社)違規審批等行爲,重點對相關高管責任進行問責。要對社團貸款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全轄排查,及時防範潛在風險。

社團貸款逐漸形成較大風險

記者注意到,2006年,原銀監會印發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曾界定,社團貸款是指由兩家及兩家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經營貸款業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這一指引文件要求,各成員社在社團貸款中的出資額必須符合監管部門對該社單戶貸款監管的比例和限額規定。出現不良社團貸款,應及時向省聯社報告。

對於社團貸款存在的隱患,此前曾有地方監管部門指出,部分地區問題在於:一是單戶貸款超比例。比如15戶社團貸款中,有6戶貸款爲超比例貸款,超比例貸款金額57000萬元,佔社團貸款總額的93.09%,最大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超過監管指標711個百分點。二是風險管理過分依賴牽頭社。社團貸款發放後參與社將貸款管理與風險責任全部交由牽頭社負責,參與社基本上未參與貸款的貸後管理、檢查及風險分析工作,貸款“三查”制度流於形式,不能及時全面掌握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和貸款潛在風險。三是信貸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低。信用社缺乏社團貸款管理的專業人員,現有人員的素質很難適應社團貸款業務發展的需要。

記者初步統計發現,近年來,多家農商行在社團貸款業務上受到銀保監部門查處。近一年來,有13張罰單都因金融機構社團貸款違規而開出,原因包括社團貸款管理混亂、集中度過高、資金流向國家限控領域等。

此外,因社團貸款而引發訴訟的案件,僅2021年至今就有33件,2020年全年達245件,2019年317件,2018年256件,2017年229件。不少案件還一路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最新一件是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新疆吉木薩爾農商行與客戶的合同糾紛案,涉及的貸款額度爲7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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