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 勇 张定冲

此前报道了厦门这起房产诉争风波,具体是厦门思明区的居民黄建新与张珠恋22年前合作筹建的一幢住宅楼,因张珠恋海外籍姐姐的介入,使房产权属变得混乱复杂,致使双方乃至三方,涉多人诉争长达十几年之久。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张、黄俩人协议各占50%的房屋产权。后,张珠恋又将自己所占的一半物权份额,以36万元价格卖予了黄建新。几年后,张珠恋却忽然状告与黄建新合作筹建房屋合同及筹建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黄建新赔付占用的房屋及部分店面房损失……诉讼争端由此展开。

漫漫十多年的诉争之路,新的证据不断出现,直至今日案件尚在审理未有判决,然而楼房已被强制执行。一审判决明确属于黄建新的部分房产也被张珠恋姐姐的代理人破门而入,经历了一系列的打、砸、毁。

出资建楼且又买回另一半产权的黄建新很无奈:“新证据颠覆性的证明张珠恋的姐姐不具备有效户籍、无法定申请建房资格,也无浦南一组七号楼房合法的物权来源,且法院尚在审理中,她们无视法院就做下这样的事!如果是正当得来的,行得正、问心无愧,为什么要用这样暴力的方式实施抢夺呢?”

前情:几番诉讼,障眼法巧夺房产

1995年6月10日,张珠凤与妹妹张珠恋合议形成了《协议书》,内容是:本人张珠凤自愿将浦南一组7号外祖母陈吴氏李旧房门口那块地全归妹妹张珠恋所有,今后有关该地的所有权归属妹妹张珠恋所有,本人毫无异议。

之后,张珠凤即于同年10月27日办理家庭户户籍注销手续,赴澳大利亚出国定居。

两年半后,张珠恋与黄建新商定两方合作筹建住宅事宜,并向黄建新出具了其与姐张珠凤之间的该《协议书》,以证实新建住宅地块权属无争议。黄建新据此同意出全资,并于1998年3月8日、13日和18日,张珠恋与黄建新分别签订了三份《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

该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张珠恋出地140平方米、黄建新负责建房的全部资金,新建一幢280平方米的两层联体小楼,新住宅建成后,张、黄产权对半开,各占50%。

住宅楼房三个月后建成,张珠恋分得一层正面左起1、2号店面房两间和二层东南座向三房一厅居室一套,黄建新分得一层正面左起3、4号店面房两间和二层西北座向三房一厅居室一套。

张珠恋从1998年3月8日签订协议书起,张珠恋在需要黄建新出钱、出力办理所有建房手续和出全资建房时,就开始承诺黄建新拥有自建房一半的财产利益回报。但是,自从建完房后十几年来,张珠恋至少十几次总找借口迟迟不兑现自身的约定与承诺。当她再需要黄建新帮助和拿钱时,黄建新多次让她再写下保证、承诺、收据,加强她尽快兑现书面约定与诺言,强化其将承诺和保证和所签下的协议条款化为现实,将产权证尽快办给黄建新。“不料,其拿了钱后总是言而无信,甚至反言其没有签上述协议书与约定,凡见其亲笔所写协议书或承诺书签章对其不利,即百般抵赖刁难。”黄建新说,“诸如08号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张珠恋上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受否定评价’。”

2006年2月19日,张珠恋从黄建新处取走了其与姐姐张珠凤之间的《协议书》原件,其取走的说法是为了办理产权证给黄建新。取走时,张珠恋签字盖章留下了一份《收据》和一份《保证书》。

《收据》显示:本人于2006年2月19日向黄建新拿回了张珠恋与张珠凤1995年6月10日所签的张珠凤放弃浦南一组7号地块的《协议书》原件一张,由张珠恋本人拿回收执保管,以便办理诉讼和产权证给黄建新。特立此据,签字或盖章为证。

《保证书》内容为:本人张珠恋与张珠凤1995年6月10日所签的张珠凤放弃浦南一组7号地块的《协议书》,由张珠凤的儿子王某某书写,张珠凤看过认可后并签章,本人保证张珠凤放弃浦南一组7号地块的真实性并在现场收执保管。我以自己名下已经有和应当有的资产予以保证,本人保证无论如何情况下都确保出资建楼房人的权益。

2006年6月和7月份,张珠恋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50%房产份额,以36万元价格出售给黄建新。自此,张珠恋收钱出具收款凭据,黄建新独自享有了该新建住宅楼的全部所有权,并将部分店面房用于出租。

而张珠恋理应去办理产权证给黄建新,却迟迟未办……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夺房诉讼大战冲着黄建新来了。

2007年,张珠恋诉称与黄建新合作筹建房屋合同书及筹建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黄建新赔付因占用房屋及部分店面房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82万余元。第三人张珠凤称其与张珠恋签订的《协议书》是伪造的,其对张珠恋与黄建新合作建房的事毫不知情。

2014年,二张以房屋买卖无效及侵占为由提起物权保护诉讼。黄建新主张其与张珠恋达成了真实的建房及买卖合意,并不存在侵占行为和事实,对此提起上诉。厦门市中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思明区法院重审。

重审时,二张变更了诉讼请求,以其具有合法产权证(厦国土房证第01124700-1号、第01124700-2号。此证填发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为由,请求排除罗某某、樊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4位承租人的非法占用,返还房屋,承担占用费,而获法院支持,并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黄建新等人提出物权保护纠纷之诉、不当得利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均被驳回。

2019年6月,张珠凤、张珠恋二原告状告黄建新立即腾房,归还给原告管理使用,并赔偿原告房屋、店面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建新将浦南一组7号房屋一层正面左起3、4号店面及二层西北座向三房一厅返还张珠凤、张珠恋;驳回张珠凤、张珠恋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建新不服,再提起上诉,请求以物权法主张依法返还该楼房予实际物权人。

……

生变:权属登记无效,谁是侵占者

关键性证据《协议书》,张珠凤称系伪造。然浦南社区居委会、梧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证人,均证实于2006年2月14日,在调解处调解黄建新与张珠恋合建二层楼房产权纠纷时,看过该《协议书》原件。

张珠凤的片面之词并无依据。此外,张珠恋借口取走《协议书》原件后在法庭上拒不出具《协议书》原件,但她从黄建新处取走原件时留下的《收据》和《保证书》,以及《协议书》复印件上注明的“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章由闽历思司鉴所(2015)文鉴字第115号鉴定】,均足以证明原件真实存在,张珠恋无法否认。

张珠凤在1995年即办理了家庭户户籍注销手续出国定居,无论在1997年9月张珠恋申请“修建”旧平房,还是1998年黄建新出资建楼,张珠凤均放弃,且她声称毫不知情,修房批复也只是批给张珠恋的,与张珠凤无关。

况且张珠恋1997年申建,到1998年实际建房时,该原批复早已无效。黄建新与张珠恋合建的住宅楼房也并非在旧平房的原址上,属另行新建。张珠凤与张珠恋共同继承的93多平方米的旧平房房产、土地证于1998年亦被公告作废,随后93多平方米自2002年被政府强制拆除时,黄建新已经建成该楼房5年。张珠凤和张珠恋将她们的共同继承房屋权却主张到黄建新出全资新建的楼房上面,黄建新认为这真是无稽之谈。

“张珠凤都不具有国内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依法根本没有资格申请建房。我出全资建房时,张珠凤定居在国外也回来过四次见到该楼房并没有提出异议,她也根本没出一分钱,其凭什么在起诉书上谎称这楼房是她‘翻建并继承而得’?张珠凤又凭什么拥有我出血汗钱而建造起来的一座楼房?真是荒唐!”黄建新气愤道。

有厦门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书证据证明:张珠恋和张珠凤自1998年4月10日起一直未恢复房产、土地使用权,也未曾向国土局补办证明。直至2013年12月23日,张珠恋、张珠凤名下是没有黄建新新建的浦南一组七号楼房的这个权属证明的。

而在2007年的民初5620号、2019年民初08号、2019年民终4546号、2020年民终5250号终审最新的判决等,亦予以支持认定:张珠恋、黄建新履行建房协议,由黄建新出资修建了该楼房。

从该建筑物建立之时黄建新就已事实拥有并已经入住了22年!该楼房已事实为黄建新所有。二张却在2013年6月28日用张珠凤失效的居民身份证明,恶意串通后虚增张珠凤为该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方,谎称该房屋原登记的土地、房产权属证被公告作废为遗失,以此用计将楼房产权合法化“为张珠恋、张珠凤翻建并继承而得”,并以此作为关键证据上诉,状告黄建新和一干承租人等称房屋买卖无效及房产侵占。

闽0203民初08号生效判决书已予以认定二张并无出分文建楼房后,却依然依据这来路蹊跷的房产权属证,将该楼房判决给张珠恋和张珠凤,还有每月租客交付的三万多元净租金,均判给了二张。

这令真正出资建楼的黄建新不服:“是她们侵占了我的楼,还要我赔钱,简直不讲道理!”黄建新提起上诉。

在最新的2020闽02民终5250号明判决中,第六页第二段特别指出:一审判决理由中的2014年厦行中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和2019闽02民终4564号民事判决均否定了黄建新对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不应作为定论。讼争房屋归属争议不属于行政范畴。前一行政裁定以黄建新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其起诉,后一民事判决中,黄建建仅抗辩其对讼争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法院基于物权保护判决黄建新应当返还房屋,“两个裁决均未处理物的归属问题”。难道她回国以侵占的方式公然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得利、不返还受害人,也能得到支持?公理何在,法理何在?

黄建新称,新、旧房屋宅基地方位不同,张珠凤、张珠恋两人建房事实没有,通过骗取得来的产权登记根本站不住脚。法院以产权证为依据不以物的合法来源为事实依据,就做出的宣判更属于片面、错判。而且,后来厦门国土资源局已出具了“厦国土(1980)78号”关于撤销张珠恋,张珠凤土地、房产部分权属登记的决定!……

异议:审理期间,强制执行却已到

黄建新认为,关键性的证据已经出现,张珠恋、张珠凤二人取得讼争房屋的物权并没有合法事实来源,属于不当得利事实明了。黄建新等待后续法院的公正判决。

可就在审理结果未明期间,法院已经强制执行黄建新出资拥有房产中的一套房屋管理权给二张使用。

黄建新认为此程序有误,并提出异议。

本案社会影响广远,媒体关注且多有报道。思明区法院对此房产强制执行一事异议做何回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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