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辯還是有點用,這位董事長三年證券市場禁入被取消

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行政處罰,在收到《事先告知書》及《處罰決定書》之間會有個申辯環節,之前以爲只是走過場,但是實際上申辯還是有點作用,5月14日晚間ST榕泰就發佈公告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比之前的事先告知書的變化是,董事長的三年證券市場禁入被予以取消。

關於公司違規的原因細節,我們在此不展開說,想了解的可以關注下打開下面的鏈接,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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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處罰中,董事長楊寶生作爲代表進行了申辯

1、請求免除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相關違法行爲不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規定的“情節嚴重”而應被市場禁入的情形。

2、請求減輕行政處罰。2018年年報未按規定如實披露關聯關係及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虛增利潤等行爲均發生於2020 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之前,應按行爲發生時的法律,減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此外,2019年年報的披露時間雖然發生在2020 年3月1日之後,但其中涉及的虛增利潤等違規行爲均發生在2019年度內,2019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屬於上述違規行爲的後續結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一併考慮前述情形。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目前適用的還是2015年修訂的規定,其中第五條,違反《證券法》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採取3-5年證券市場禁入。

2021年1月,證監會進行了修訂併發布了徵求意見稿,不過目前徵求意見後修訂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還未正式發佈。

對於申辯內容,廣東證監局認爲:

1、關於免除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陳述申辯意見具有合理性,予以採納,不再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2、關於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本案處罰對象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一方面,雖然2018年年報的披露及涉及的相關行爲均發生於新《證券法》之前,但其信息披露後一直未予更正,社會危害性一直存在廣東榕泰2018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處於繼續狀態;另一方面,廣東榕泰系基於“掩蓋應收賬款被全額計提減值準備風險”及“隱瞞關聯交易”的違法故意,連續在2018年年報、2019 年年報編制中分別獨立實施虛增利潤及未如實披露關聯關係、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具有連續性。廣東榕泰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均在新《證券法》施行之後才終止,適用新《證券法》進行認定並無不妥。同時,我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已考量新舊法的銜接適用問題,酌情從輕。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到,類似楊寶生行爲可以不被認爲是情節嚴重,可以申請免於市場禁入,另一個結論是關於違法行爲是否適用於新《證券法》,官方的解釋是,雖然違法行爲發生在過去,但是公司一直未主動做出修正,社會危害性一直存在,所以要使用新《證券法》,所以不要認爲違法發生在過去就不會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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