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約定“管理費”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

簡要案情:A將案涉工程以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給承包人B(建築公司),後B將案涉工程以內部承包名義非法轉包給自然人C,約定工程結算價以A與B之間最終確定的工程結算總價爲準,C按工程結算總價15%標準向B上交綜合管理費。案涉工程已工收合併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

現C以B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辯稱,其與C之間的合同屬無效,但有關工程價款約定仍應參照適用,故應扣除工程結算價15%的綜合管理費。

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爲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

甲說:參照合同約定說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儘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數工程價款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屬於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故應參照約定處理。轉包方、違法分包方、被掛靠方(以下統稱轉包方)向轉承包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施工方)主張“管理費”的,應予支持;轉承包方要求返還“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乙說:無效返還說

題述情形下合同約定的“管理費”屬於非法所得,合同中相關條款無效,應參照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轉包方主張應從支付的工程價款中扣除“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施工方主張返還“管理費”或者工程價款不扣除“管理費”的,應予以支持。

丙說:實際參與管理說

題述情形下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有的爲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有的爲轉包方的轉包牟利。對於前者,在查明轉包方實際參與了施工管理服務的情況下,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於後者,因轉包方並未進行管理亦無實際付出,故不存在對其投入折價返還的問題。在分配合同無效的後果時,應遵循誠信原則,不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利。

法官會議紀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爲無效時,對於該合同中約定的由轉包方收取“管理費”的處理,應結合個案情形根據合同目的等具體判斷。如該“管理費”屬於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而轉包方也實際參與了施工組織管理協調的,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於轉包方純粹通過轉包牟利,未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調,合同無效後主張“管理費”的,應不予支持。合同當事人以作爲合同價款的“管理費”應予收繳爲由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基於合同的相對性,非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方與轉承包方之間有關“管理費”的約定主張調整應支付的工程款。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郵箱地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