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買理財產品虧了,客戶告銀行,法院這樣判

紅星資本局今日在裁判文書網獲悉,有投資者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後出現虧損,由於銀行在推介產品中存在不當推介的行爲,法院最終判決,投資者部分損失由銀行買單。

220多萬購買理財產品

一隻產品4年虧損20多萬

高淨值客戶楊某於2015年5月聯繫上平安銀行瀋陽分行,打算購買一些理財產品。

經過銀行的評估後顯示,楊某爲風險程度爲平衡型。隨後,楊某與銀行簽訂了《資產管理計劃電子簽名約定書》、電子合同簽約等之後,並在銀行的推薦下在2015年5月至6月,購買了和聚2號基金101萬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萬元、星石7號私募基金101萬元,以及一份結構類理財產品50萬元,共計投入資金220多萬。

雖然部分產品實現了盈利,但購買的和聚2號基金在4年時間裏卻虧損了很多。楊某稱,和聚2號基金於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與當初投入101萬元相比,總計虧損20多萬。

此外,星石7號私募基金已贖回,於2019年12月20日回款103萬元,盈利2萬元。結構類理財已贖回於2016年6月24日回款45萬元,虧損5萬元。另外,購買的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的損失數額暫未確定。

客戶:銀行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

賠償損失

隨後,楊某將平安銀行瀋陽分行告上了法庭。

楊某認爲,銀行推介的金融產品超出了自己的風險承受等級,違反了適當性義務,且在銷售過程中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應當向自己賠償購買金融產品的本金和利息損失。

同時,對於銀行“共有三次風險測評”的說法,楊某對第一次和第三次風險測評認可,但第二次測評不予認可。楊某稱,第二次風險測評是櫃檯人員爲了銷售更高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向自己索要了密碼並私自在櫃檯電腦操作完成的,其在當時並不知曉該次風險測評。      

此外,關於和聚2號基金,楊某認爲屬於高風險投資品種,並舉證北京和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網站上公示的和聚主動管理2號私募基金相關信息截圖,其上顯示本基金屬於高風險投資品種,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爲進取型的合格投資者。

同時,楊某稱,銀行工作人員只是將和聚2號基金、星石7號基金的《風險揭示書》及《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表》的最後一頁交給自己簽名,並未向其出示其具體內容。

另外,楊某認爲,在購買結構類理財時,因銀行隱瞞風險導致自己產生錯誤認識,因此,《風險揭示書》並不能表達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盡職審查表》相關內容的勾選並非自己填寫。

銀行:楊某在風險評估報告簽字

無不當推介行爲

平安銀行瀋陽分行稱,楊某在購買理財產品前,銀行已向其出示該產品《投資說明書》、《風險揭示書》等文件,詳細介紹了產品信息、收益分析與計算、風險特徵等情況。同時,楊某在《投資說明書》、《風險揭示書》上親筆簽字確認,而且楊某有一定的投資知識及經驗,而非其對證券市場一無所知。

根據銀行出示的證據顯示,楊某已在兩份《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上“自願承擔平安匯通搏古通金(和聚)主動管理2號三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及“自願承擔平安匯通星石7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這二行字的下面及《風險揭示書》上簽名,而且,楊某還在結構類理財確認函下面簽署“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銀行認爲,在銷售結構理財產品時無任何不當推介行爲,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銀行不當推介

賠償本金利息損失65%

經過審理,法院認爲,楊某在銀行購買的上述理財產品的時間是2015年5、6月份,銀行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內容繁多、專業語言較強,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進行詳實的告知和說明,一般常人是無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其中,在產品推介中均具有高額回報之誘導。因此,銀行的不當推介行爲,與楊某的損失間具有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因楊某在銀行提供的三種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書》、《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表》及《個人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盡職調查表》上的相應位置上簽名確認,雖然其主張除本人簽名外,其他內容非本人勾選,且未看到產品投資說明書等資料,僅僅是按照工作人員要求進行簽名,但因楊某此前已做過多次投資理財,應當具有一定的投資理財之經驗和教訓,應對基金等理財產品的類型、風險有一定的認知,其對所從事的高風險投資行爲,亦應承擔更爲謹慎的注意義務。

法院綜合考量銀行在推介案涉理財產品時未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及適當性義務的履行瑕疵,以及楊某自身過失等因素,對楊某的損失,酌定由銀行賠償65%,楊某個人承擔35%。

法院最終判決:平安銀行瀋陽分行賠償楊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損失的65%,並賠償楊某本金損失162,473.95元及其自贖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佔用利息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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