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碰瓷”诈骗屡见不鲜,手段越来越“高明”,让人防不胜防。

这不,在广州市花都区,一“碰瓷”团伙在高速路上先是用弹弓向目标车辆弹射小石头等物品制造碰撞声响,当对方司机下车查看时,便使用砂纸制造刮碰痕迹,让对方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如对方拒绝赔偿,便进行威胁,勒索对方财物。

经查,该团伙成员采用此“碰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最高的作案19起。

近日,该团伙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花都法院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在高速路上发生事故后记得第一时间报警,并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情况。

用弹弓“碰瓷”诈骗勒索钱财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施某、郭某伙同他人,采取时分时合、结伙作案的方式,驾驶套牌的奔驰、宝马等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物色作案目标,尾随并趁被害人车辆超车或变道行驶时,用弹弓向被害人车辆弹射小石头等物品制造碰撞声响,当被害人下车查看时,便使用砂纸制造刮碰痕迹,让被害人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并要求被害人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赔偿经济损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被害人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便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和肢体威胁,勒索被害人的财物。

经查,被告人陈某实施诈骗4次,数额共计13500元。被告人施某实施诈骗6次,数额共计21800元。被告人郭某实施诈骗3次,数额共计9200元,实施敲诈勒索19次,数额共计59600元。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施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赔偿四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对被告人郭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什么是“碰瓷”?

经办法官指出,《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碰瓷”的主要类型:

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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