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借錢給朋友後莫名多出上千萬債務?案件陷入“羅生門”

“這幾個月,我每天都被籠罩在欠債的陰影裏,真的快被逼瘋了……”穿着一件黑色上衣,把自己包裹得嚴嚴實實的陳新(化名),向記者訴說了他的遭遇。借錢給朋友承包項目,9年後卻突然被通知背上了上千萬的債務。陳新到現在也莫名其妙,這讓他的生活也亂了套。


本文圖均爲津雲圖

接到通知 多了上千萬債務

“每天睜開眼就是上千萬的債務,何某欠我的錢也沒有還,現在還要替他背上債務還錢。”47歲的陳新說起這件事情時,眼神透露着無奈和疲憊。

2012年,何某找到陳新等人,以開採甘肅一處露天煤礦爲由,向陳新借款二千多萬元。“他當時找到我的時候,我知道他之前承包了在甘肅的一個煤礦項目,這次借錢也是爲了進行第二標段的開發。”陳新說,因爲大家互相熟悉,也想着開採煤礦比較掙錢,就比較放心地就和其他人一起把錢借給了何某。

在把錢借給何某時,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按照協議內容,借款需要在2014年還清。在剛開始的幾個月裏,每個月都能收到一部分還款, 然而幾個月過後,陳新等人遲遲收不到協議中的還款。

還不上錢這個事情,讓陳新開始害怕起來,這些錢是他和朋友湊起來的。“如果要不回來這些錢對我們來說就是‘滅頂之災’。”陳新說,爲了保障錢不被何某騙走,他們幾個人在2014年找到何某再次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是在還完我們的債務之前,何某不能私自把煤礦等公司的物品進行轉賣,並且寫明瞭何某的所有債務關係和我們無關。”陳新告訴記者,簽完這個協議後,他們心裏多少有了一些底氣。然而讓陳新沒想到的正是這份協議,把他捲入了債務的漩渦。

2015年,何某因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問題,陳新等人被捲入到甘肅一場官司中,雖然最後法院認定陳新等人只是借貸和投資關係,並未因何某的事情牽連到陳新,但卻爲後來的千萬債務留下問題。

2021年3月22日,正在福建的陳新接到山東聊城市東阿法院的電話,在電話裏工作人員告知陳新,有一個訴訟需要陳新等人蔘加。聽到這個消息後,陳新有點蒙,他怎麼都回想不起來怎麼會在遠在千里之外的山東有債務訴訟。

3月29日,陳新趕到了東阿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聽證會上,陳新才瞭解到這千萬債務是如何而來。“開完聽證會後,我才知道來龍去脈。但是法院很快就給了判決,把我列爲了債務共同人,讓我賠償上千萬的債務。”陳新說。

從借錢給朋友變成共同債務承擔人

“2011年,何某欠了孫某三千多萬元,現在讓我還一千多萬元的債務,我自己借給何某的錢,也還沒要回來,現在莫名地又多了上千萬的債務。”陳新說,就是因爲2014年和何某簽下的協議惹的禍。法院認爲他和何某是合夥關係,所以債務共同承擔。

東阿法院的判決書中顯示,原告孫某與被告何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東阿縣人民法院分別於2015年6月4日向被執行人何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何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何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追加陳之平、陳新、薛忠仁、薛從香爲本案被執行人。

2018年7月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刑終140號刑事裁定書,吸收何某 11600萬元的證據中,作爲證人的陳新等人證言證明何某、 陳新等人共同投資大泉水煤礦。

“東阿縣人民法院就是按照這個依據,把我列成了共同債務人,可是我只是把錢借給了何某,並未參與任何公司活動和經營。”陳新說,在何某的公司中,工商信息上顯示他和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在甘肅省的訴訟中,甘肅人民法院並未把他列爲債務人,他只是和何某有債務關係和投資關係。

“孫某和何某的債務關係,是發生在2011年,而我和何某的債務關係發生在2012年,從時間上看,他們的債務關係也和我沒有任何聯繫。”陳新說,現在莫名多了上千萬債務,讓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希望辦案單位能把事情理清。

陷入“羅生門” ?

在東阿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顯示,孫某認爲,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甘刑終 140 號刑事裁定書中,擬證明陳新等人的證人證言自認五人是合夥人,共同投資經營景泰大泉水煤礦第一、二標段;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予以確認。股東合作協議、合同補充條款、合同補充條款的附件各一份,擬證明何某、陳新是合夥人,共同投資開採大泉水煤礦,投資收益及風險由各投資人按投資額平等享有和自行承擔。

“這些無法證明陳新與何某形成了合夥法律關係,理由是何某向我們出具借條,證明我們是民間借貸而非合夥關係,名爲投資實爲借貸。”陳新說,這個錢被何某用作了別的途徑,根本也沒有用於共同經營。

“這個事情除了孫某起訴我們以外,還因爲在這筆欠款中,還涉及到了東阿縣公安局一位領導。”陳新說,我們希望當地人民法院迴避該案,由別的辦案機關進行審理。

陳新的代理律師王奎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該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糾紛是發生在甘肅,而現在卻在山東進行審理。

“案涉的工程款形成於2011年,而這三份合同分別形成於2012年8月5日,2012年9月10日,2013年5月20日,所以說孫某主張的申請款與投資合同沒有關聯性。”王奎說,這是陳新與何某之間簽訂的,不應當由孫某持有並向法庭出示,所以這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這些證據不能證明陳新與何某有合夥關係。

王奎表示,本案中,陳新與被執行人何某之間既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也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更不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也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不符合爲合夥關係,所以何某的債務由陳新來共同承擔明顯是不合法的。

“希望能早日把事情解決,還我清白。”凝望着手中的借條和合同,陳新的眼神中略顯空洞,不知道何時才能把事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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