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林业局启动开展第五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五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原则上为符合条件的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没有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单位,可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扶持标准‍‍

获得“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申报截止时间‍‍

2021-06-18

申报条件

  1. 以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为单位申报的,县域范围内应至少有3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至少有1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林下经济为主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具有相对完整的林下经济产业链条和集中连片的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基地,其林下经济林地经营面积应在1万亩以上。以林下种植为主的集中连片面积应在50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任意一种模式的集中连片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林下经济产值占当地林业产业总产值(不包括第二产业)的10%以上。有具体负责发展林下经济的管理人员,已出台关于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
  2. 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以林下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5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300亩以上。申报单位应明确基地名称、主要品种和发展模式。基地名称格式为“基地所在行政区域地名(到县级即可)+经营主体名称(或品牌名称)+主要品种+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可参考附件1中的示例。
  3. 为推进林草中药材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林草中药材生态培育,增加优质中药材供给,对开展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的林下中药材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4.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新疆、西藏和涉藏工作重点省、革命老区县及我局定点帮扶县予以倾斜。
  5. 对农民工、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建设的林下经济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6. 对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因案件被我局通报的县级单位不予受理。对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3年内有违法占用使用林地等重大负面影响的经营主体不予受理。
  7. 林下经济发展规模、 产品品种、 建设布局应与当地生态承载力相适应, 并具有健全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机制。
  8. 普遍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循环利用模式, 化肥、农药、 饲料等使用符合清洁标准, 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率高。
  9. 具有相对完整的种苗供应、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网络、技术培训等产业链条。 拥有林下经济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0. 科技支撑能力强, 与科技支撑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建立地方标准以上的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技术、 产品标准体系。
  11.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具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建设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利益分配等内部制度, 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12. 具有严格的产品质量追溯和安全管理体系, 全程控制产品种苗、 原料、 工艺和产品质量。
  13. 具有一定品牌效应, 其产品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
  14. 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已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户、 林业职工分享到增值收益。

申报材料

  1.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
  2.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报告(见附件2)。
  3.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
  4. 反映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林下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林下经济支持政策以及林下经济产值、集中连片面积、脱贫户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5. 申报单位为经营主体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地权属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情况等材料。

以上材料除附件1外,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具体附件请前往申报通下载。

注明:以上政策解读来源申报通平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