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5月18日消息,當日上午,西寧中院依法公開對青海省公安廳黨委原副書記、副廳長任三動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任三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西寧中院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2010年4月,被告人任三動利用其擔任青海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58,062.00元,爲他人謀取利益;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截止案發前,被告人任三動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5,404,137.14元,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

西寧中院認爲:

被告人任三動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任三動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任三動犯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認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任三動主動配合調查機關、司法機關全部退繳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贓款及孳息,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爲《西寧中院依法對任三動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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