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大協會禁止金融、支付機構虛擬貨幣交易 多處提示違法違規犯罪

記者 王永菲 冉學東 

2021年5月18日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就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聯合發佈公告,確保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此前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要求。

據瞭解,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重申《通知》規定。

此次三協會公告強調,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

國家信息中心、中經網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幼平向本報記者表示:“三協會518公告,性質屬於風險提示類,協會名義發佈的,不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發佈的,不屬於國家法律和法規,但具有一定政策導向性和行業規範性。三協會518公告,依據的是《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有法律效率文件,可以說是這些文件的在一些場景的細化。”

多處提及違法違規犯罪

此次三大協會的公告再次提及的內容。強調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本報記者注意到,此次公告與此前的《通知》要求大抵相似。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告短短四條規定中,多處提及違法違規犯罪等字眼。

對於與《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有法律效率文件的不同之處,朱幼平指出,更加細化了在一些場景下的要求,比如明確提出otc和交易所以及相關的信息提供服務定義爲涉嫌犯罪活動;倡導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保險機構等不要從事任何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告誡國內的企業和有關基金等如果參與虛擬貨幣投資存在合規風險;特別對投資者提出風險警示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

在此前《通知》中曾提到,比特幣交易作爲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爲,普通民衆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除此之外,此次公告還強調,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後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對於廣大消費者,公告提醒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於虛擬貨幣賬戶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

本報記者注意到,從公告使用消費者而非投資者作爲一個主體也可以看出,虛擬貨幣不被認同是投資產品,而是商品。

對於從事虛擬貨幣相關企業的要求,仍爲“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顧問、刑委會執委、執業律師劉揚強調,幣圈從業者將面臨更大刑事風險。“94公告”規範的是機構從業者,對於個人從業者的約束並不強,但三協會《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了虛擬貨幣的屬性以外,在禁止性規定中,並沒有規定特定主體,三協會《公告》給個人從業者也套上了緊箍咒,以後個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將面臨着更大的風險。

相關規定更加細化

此前,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許龍律師曾在《如何合法持有交易比特幣》文中表示,目前中國對於比特幣相關的虛擬貨幣交易法律法規還未完全明晰,此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工信部等部委發佈的規範性、監管性文件,其適用對象是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和交易平臺,但是並沒有禁止任何中國個人和機構進行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也未禁止持有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形式的“網絡虛擬財產”。

至於國家是否完全禁止個人從業者從事相關業務,劉揚表示,在上述具體禁止性規定之外,還有一個後置性條款,即“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從事上述行爲,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纔會“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有別於“94公告”,三協會《公告》適用於一般主體,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都應該遵守。

“個人數字貨幣愛好者之間法幣交易,如果交易雙方的法幣和虛擬貨幣都沒有任何問題,則不應當視爲違反三協會《公告》;職業從事場外OTC的,則有違三協會《公告》之規定,特別是在收了黑錢或者黑U的情況下;而個人如果有違規發幣的行爲,則有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一言以蔽之,國家並沒有認爲持有或交易比特幣等虛擬數字貨幣是違法行爲,但如果相關行爲的內涵涉及違法違規,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劉揚舉例說道。

公告對相關機構提出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爲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爲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爲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爲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爲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依託行業自律機制,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採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互聯網平臺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爲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併爲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各會員單位要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開展、不參與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三家協會將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監督,發現違反有關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的,將依照相關自律規範對其採取業內通報、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措施,並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有了94禁令等,爲什麼還要以三協會名義出臺518公告?這顯然是對當前瘋狂炒作的虛擬貨幣一些風險提示。而且,94禁令等仍存在一些場景下的細節不夠完善,如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和大衆參與等,有許多細節,需要明確界定。目前,區塊鏈和加密資產行業魚龍混雜,瘋狂炒作盛行,違規操作時有發生,這對創新和賦能實體構成嚴重傷害。監管的目的是保護創新。518公告以及不排除將來具有法律效應文件出臺,能夠更好呵護行業健康發展。”朱幼平進一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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