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修訂意見稿出爐!首次劃定直保公司再保險經營門檻,爲外資保險公司減負

記者:鄒璐徽

時隔5年半,銀保監會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進行再修訂。

5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界面新聞記者瞭解,《意見稿》中首次劃定了直保公司再保險經營門檻,明確並強化了直保公司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的資質條件,規定保險人不得利用再保險轉移利潤,逃避稅收;也首次刪除了原《規定》中對外資保險公司報送材料做出要求的條款。

支持直保市場發展,明確直保公司經營再保險門檻

《意見稿》規定,直接保險公司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的,應當由總公司統一辦理,除銀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

人員配置上,保險公司需要設立獨立的再保險部門,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上一年分保費收入超過1億元的,應配置不少於3名獨立於直接保險業務的專職人員,上一年分保費收入超過3億元的,前述專職人員不得少於5名等。

《意見稿》還增加了保險人主體責任的條款,規定再保險戰略的制定、實施、評估和調整由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應對再保險戰略的制定和調整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與此同時,直保公司需要建立完整的分入業務管理制度和獨立的分入業務信息系統模塊,並與財務系統實現自動對接。

此外,爲了支持直保市場的發展,《意見稿》刪除了針對投保人關聯企業的限制性條款,即:“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

加強再保險業務安全性監管,圈定紅線

《意見稿》還強化了再保險業務集中度管理要求,增加了境外分保業務風險監測和管控、再保險流動性管理的要求。

《意見稿》指出,保險人應建立再保險業務集中度管理制度,對分出業務集中於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和與其關聯的再保險接受人的情況進行監測和管控,防範信用風險。

保險人開展境外分出業務的,應當建立境外分出業務監測制度,每半年對分保至境外的再保險業務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及時提出應對措施,保證再保險交易安全。

保險人在與關聯企業進行再保險交易時,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確定再保險價格與條件,不得利用再保險轉移利潤,逃避稅收。保險人應當按有關規定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信息。

並應當建立再保險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對再保險應收款項的管理,制定重大賠付案件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確保發生重大賠付時及早識別和應對潛在的流動性風險。

落實到個體,《意見稿》加強了對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增加了審慎選擇再保險經紀人的要求,加強了經紀人信息告知、履行合同責任的規範化要求。

爲外資保險公司減負,刪除“不必要報送任務”

近年來,我國再保險市場規模快速增長,機構主體不斷增加。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曾對此表示,將繼續推動海外再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爲國內再保險市場提供良好政策環境支持。

此前,原《規定》的第二十三條曾表示,外資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保監會提交與關聯企業的再保險合同簡要文本,並每季度提交與關聯企業簽訂的臨分再保險合同簡要文本。

目前,《意見稿》已經刪掉以上條款。銀保監會負責人對修訂內容表示:“消除與現有監管政策相沖突的內容,與新的監管政策保持一致;以及精簡信息報送任務,統一了報送時間,刪除了不必要的報送任務。”

該負責人進一步稱,《意見稿》在修訂過程中充分徵求並聽取了行業意見,預計將有利於提升再保險在保險公司風險管理中的定位和作用,規範再保險業務經營行爲,強化市場主體的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能力,明確、優化、簡化監管要求,鼓勵保險公司加大再保險業務投入,促進再保險市場的持續繁榮和發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