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開展數據立法,深圳“打頭陣”。

深圳數據條例徵求意見: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5000萬元

來源:北京商報

記者丨陶鳳 阮航達

據深圳政府在線官網消息,《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徵求意見稿)》)於6月2日起公開徵求意見。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網絡平臺利用大數據“殺熟”問題,《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給予重罰——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而在深圳之外,針對數據權益保護和相關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已正在北京和上海穩步展開。

最高可罰5000萬

用得越多價格反而越貴?關於大數據“殺熟”,深圳率先出手。據瞭解,《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數據公平競爭原則”,其中規定,市場主體不得實施侵害其他市場主體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也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

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等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深圳出臺的數據條例是我國首部數據領域的綜合性專門立法,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過兩次審議,6月底,《條例(徵求意見稿)》將進行第三次審議。

此外,《條例(徵求意見稿)》也是國內立法首次提出“數據權益”保護,成爲一大亮點。其中提到,對於一些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強制索要用戶授權等行爲,條例規定,收集、處理涉及隱私的個人數據須得到明示同意;同時,在處理個人數據時需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即限於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範圍、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數據。

很多應用程序在安裝時可以“一鍵同意”,但撤回同意時卻設置各種障礙,甚至一旦註冊無法註銷。爲此,本次的數據條例也專門作出規定,要構建以“告知——同意”爲核心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數據立法大勢所趨

大數據“殺熟”的前提是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雖然我國目前已經有較爲完整的大數據產業鏈,但個人數據保護機制依然不健全,糾紛時有發生。因此,針對數據問題的立法已是大勢所趨。

目前,上海、北京數據立法工作也正在緊鑼密鼓推進。今年4月16日,北京市經信局公告顯示,中國政法大學作爲成交供應商承擔“北京市數據立法研究論證支撐服務項目”。這意味着北京數據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

而“上海市數據條例”(暫定名)草案也已經形成。該草案擬在今年9月提交市人大一審,力爭在數據確權和數據交易等關鍵瓶頸問題方面取得突破。

上海數據立法起草組組長、市大數據中心主任朱宗堯則對媒體介紹說,草案在不觸碰數據權屬的前提下,依據民法典以及正在審議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立法內容和精神,從確認各方主體可以對數據行使哪些權利的角度,對數據主體和數據處理者的“數據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

而本次的深圳的《條例(徵求意見稿)》作爲地方性法規,也與一直備受關注的反壟斷問題遙相呼應。反壟斷法本身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表示,《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平臺經濟領域也不例外。

今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還印發並實施《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針對“殺熟”問題,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即用戶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但用戶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則不影響認定用戶爲條件相同,即不能對其實施不同交易價格。

針對這一系列的“數據權益”侵權亂象,去年,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就已經指出,大型科技公司實際上擁有數據的控制權,需要儘快明確各方數據權益,充分並公平合理地利用數據價值,依法保護各交易主體利益。

而本次《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則進一步全面梳理了“數據權益”保護鏈條。曉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文明對北京商報記者分析說:“《反壟斷法》到《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再到本次的數據條例,完整銜接了數據權從誕生到保護的全過程,對於未來爲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數據主體權利作出了許多開創性的探索,反映出全社會對數據活動進行立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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