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李志民一審獲刑13年6個月

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4日電(記者連振)6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李志民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志民獲刑13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志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或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張國英接受他人請託,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收受其下屬或被管理人員財物,共計價值80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志民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其擅自違規變更規劃及擅自決定不依規收取土地差價的行爲,造成國家應收未收土地出讓金損失1.82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以李志民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同時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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