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振峯

近年來,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重罪、重刑率持續下降,輕罪、輕刑率持續上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檢察機關“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深入落實,對新形勢下的偵訴關係必然帶來重要影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繪就全面依法治國宏偉藍圖的同時,指明瞭訴訟制度改革的前進方向,適應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需要,構築更加良性互動的偵訴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良性互動偵訴關係的影響因素分析

司法實踐中,影響偵訴關係良性發展的因素突出表現爲協同錯位和制約錯位。其中,協同錯位主要表現爲有的偵查人員片面強調偵查活動的自主性和封閉性,對於檢察機關的引導和監督存在排斥心理;制約錯位,則主要體現在有的檢察人員過於強調配合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可以“順利”進入審判,併成爲最終的定罪依據,後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程序的糾錯功能實際上被虛置化。筆者認爲,導致偵訴關係錯位的主要因素如下:

思維理念固化:受偵查中心主義影響。以前受偵查中心主義影響,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過於強調偵查機關在訴訟中的主導位置,慣性地認爲後序程序只是對前期偵查結果的確認,容易導致偵查機關的證明責任意識欠缺,對證據能力的認識和把控不嚴,想當然地認爲檢察機關是證明的“責任人”。因此,有的偵查人員存在前期破案熱情高漲,而在起訴證明協助上卻表現得不夠積極。對於檢察環節而言,在這方面,主要表現爲有的辦案人員片面強調懲罰犯罪的訴訟目的、輕視人權保障的訴訟價值,過於強調兩者的對立,在偵查初期並不重視向偵查機關提供法律性指導意見,而是更傾向於強化配合,弱化制約,以致影響訴訟質效。

實踐慣性使然:非理性考評的負面影響。從司法實踐來看,有的偵查人員認爲,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意味着案件得到檢察機關認可,從某種意義上,意味着案件即告偵破,加之在有的量化考覈機制中破案率是偵查工作的重要“指揮棒”,而對於捕後能否起訴對偵查人員的影響並不大。因此,有的偵查人員的態度在捕後表現並不積極。同樣,長期以來,在檢察機關也存在某些不科學的績效考覈,容易產生一些負面效應。隨着證據的不斷完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此過程中排除嫌疑,而以往有的地方對於不起訴率、無罪判決率過於“關注”,而忽略對辦案過程的考量,其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在於:一旦檢察機關同意偵查機關的批捕請求,那麼基於整體利益的考量,其會大概率提起公訴,並且不遺餘力地追求實刑判決。

綜合來看,如果考評不合理,就會異化偵訴之間張弛有度的配合關係,影響案件分流,起訴被批捕“綁架”,使無起訴必要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種配合過度、制約不足的偵訴關係強調控罪的必要性,卻忽視了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機制運轉異態:“訴”對“偵”的異質依賴。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通過閱卷會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疑點,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作出與偵查階段不同的供述。爲了保障案件事實的查明,補充偵查便成爲面對這些新問題、新情況的不二選擇。補充偵查包括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兩種,但實踐中一度多以退回補充偵查爲主,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的比例偏低。然而,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人員傾向於將之前同意批捕直接視作對移送起訴的認可,不再注重證據的收集與補充,對於後期是否起訴更非其所關心範疇。如果監督措施不夠有力,退回補充偵查的效果就不會理想,造成偵訴關係的制約錯位。

刑事訴訟中偵訴關係的理想狀態

隨着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刑事訴訟的重心和注意力更多地由以往的偵查轉移至庭審,但這並不意味着否認審前程序的基礎性作用,更不是將偵查與起訴置於依附地位,而是會通過庭審評價和證據規則間接影響審前程序,促使偵訴運行邏輯更趨科學有效。

強化偵訴協作合力。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強調訴訟格局的完善,在某種意義上,獨立的偵查與起訴可被視爲審前程序進行整體性研判,因爲,處在審前程序中的偵查和起訴具有職能方向上的一致性,無論是偵查機關的證據收集,抑或是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都是圍繞更好地服務庭審實質化。以此觀之,偵訴關係走向協作具備價值上的基礎支撐。此外,隨着改革的深入推進,辯護方的權利將得到更爲全面的保障,法庭對於證據的採信標準也將更加嚴格,如果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無法適應庭審實質化的需要,那麼,將嚴重影響庭審質效,偵訴協作便也具備了現實緊迫需要。

增強檢察機關的制約作用力。以審判爲中心視域之下,偵訴關係應當是一種遞進式制約模式。檢察引導偵查、監督偵查纔是符合訴訟規律的。提高制約的作用力,不僅體現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對偵訴制約方向的糾偏,同時也契合檢察機關“一劍兩刃”的法律定位。一方面,嚴格檢察引導、增強主動監督,才能保障偵查效果,有效打擊犯罪;另一方面,由於偵查權具有天然的擴張性,因此人權保障有賴於對偵查的制約監督。

保持偵訴之間的活動張力。針對偵訴之間各自封閉化運行,“偵訴一體化”曾一度成爲關注較多的理想的偵訴模式,筆者認爲,“偵訴一體化”實際上是對於以往偵訴關係的矯枉過正。在以審判爲中心視域之下,保持偵訴之間的活動張力十分必要。原因在於:首先,如果審前程序出現偵查權與檢察權一體行使,容易使檢察官喪失客觀公正立場。其次,從社會分工發展來看,精細化和專業化成爲不可逆的趨勢。延及刑事訴訟領域,偵查和起訴職能要求同樣存在差異,兩者價值取向和行爲方式的不同決定了偵訴之間需要一定的張力。

新時代刑事訴訟偵訴關係的理性規劃

爲適應新時代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需要,2020年4月,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作出相關規定,這是提升訴偵關係的重要實踐探索。具言之,規劃偵訴關係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明確證明責任,偵查機關樹立協同意識。偵查人員應當樹立協同理念,爲公訴提供足夠的支持。最爲直接的方式可以加強偵訴人員之間的交流,有利於形成共同體思維。例如,《指導意見》第20條規定:應當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定期彙報溝通,統一認識;將偵查人員出庭、聽庭制度予以細化,增加親歷性,以此讓偵查人員明白偵訴協作的必要性等。此外,可允許檢察官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在現場對公安機關保存的證據進行評價,以間接表明起訴要件。但在筆者看來,明確偵查機關證明責任是更爲有效的方式。因此,應當在立法上明確偵查機關同樣是證明責任的主體,並完善考覈評價體系予以配套。將最終的指控效果納入到評價範圍,因證據或偵查程序問題導致影響庭審質效的,相關偵查人員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賦予檢察機關建議處分權,保障監督實質性。檢察機關現有監督手段對於偵查行爲監督強度不夠,實踐中難以有效避免捕後消極配合現象。因此,只有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建議處分權,才能從根本上強化監督的實際效果。在立法上,可以規定:在提起公訴之前,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可以將偵查情況以質量評級表的形式反饋至偵查機關,以此研判偵查人員是否存在怠於偵查的行爲;偵查人員對於檢察建議拒不改正且不作出合理說明的,檢察機關有權建議偵查機關對其給予停職、記過等處分;對同類偵查違法案件進行梳理總結,以類案警示偵查人員依法採取偵查行爲。

尊重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實現案件有效過濾。隨着檢察機關捕訴一體改革的深入推進,由同一檢察官或者辦案組統一辦理捕訴案件,對於優化捕訴質效,提升辦案質量成效明顯。同時,檢察機關以“案-件比”爲核心的檢察官業績考評體系,對於不起訴、不批捕等業務的績效考覈也更加科學、合理,有利於推動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有效行使。而且,強化檢察自由裁量權行使也具有相當的基礎性保障。首先,隨着員額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檢察人員適度精英化,無論是法律素養,還是職業道德建設都有較大提升,這也構成了強化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人力基礎和組織保障。其次,不起訴可以視作制約偵查權的有效方式,對於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對偵查行爲最有效的監督與制約。檢察機關就是要嚴格起訴標準,充分發揮案件的過濾功能,避免“帶病起訴”,降低庭審質效。(本文系“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立法研究”(2020JKF207)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分別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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